撤诉要知道这些法律后果吗(撤诉要知道这些法律后果嘛)
导语:撤诉要知道这些法律后果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注意:撤诉是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
撤诉分两种形式,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具体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说明。
申请撤诉
1.顾名思义,就是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撤诉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一般必须是原告或者经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特殊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必须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撤诉处理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规定
按撤诉处理和原告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后果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审撤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到自然状态。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审撤诉,是上诉人撤回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审判决和裁定。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准予撤诉的,当事人仍应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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