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工作职责)
导语: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知识点-消防工作概述
消防工作概述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1、消防工作的性质
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1、消防工作的特点
社会性:设计社会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行政性:国务院领导,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经常性:春夏秋冬、白天黑夜、每时每刻
技术性:充分应用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理念、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和扑救火灾,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二)消防工作的任务
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防范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得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具体任务为:
1、 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 制定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
(2) 制定消防发展规划
(3) 编制城乡消防建设规划
(4)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5) 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6)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7) 单位日常消防管理
(8) 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9) 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
(10) 消防监督管理
(11) 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
2、 做好灭火及综合性救援工作
(1) 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 制定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3) 加强灾害事故预警监测
(4) 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消防工作概述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 预防为主
立足于防患于未“燃”。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2、 防消结合
防火和灭火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目前人们消防安全意识还普遍不是很高,无法实现本质化安全的条件下,安全杜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消防工作原则
我国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个方面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1、 政府统一领导
(1) 国务院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2、 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2)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3)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 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负有基础的管理责任,抓好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就解决了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 明确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 按照相关标准配别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器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 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5) 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 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4、 公民积极参与
《消防法》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1) 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 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进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6)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 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8)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谨慌报火警。
9)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0)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11)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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