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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导语: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57条「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构成一般有三个要件,①债务已到期;②合法占有动产;③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②点合法占有动产说的是留置权成立时的要件。留置权人要继续享有留置权就必然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一旦丧失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但这里的丧失一般认为是留置权人主动的丧失占有,如果像在留置期间被偷或者被抢这样被动的丧失占有,一般不认为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其他担保其实和留置物丧失占有其实表达的是一个意思。
债务人之所以要提供其他担保,那就是想拿回留置物,那留置权人一旦同意就预示着要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那自然就会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人一旦将留置物换成其他担保物,如果只考虑清偿顺序可能风险会变大一点。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请阅读作者民法典法条分析4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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