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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初级岗位等级(事业编制初级职称的级别)
导语:各级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是根据其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相互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一般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省(市、自治区)本级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4:3,地级市(地区、州、盟)本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4.5:3,县(区、旗、市)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8:4.2:4(其中,教育、卫生、农林牧水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为5:5。
正、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省本级1:1至1:2,市(州、盟)本级1:3至1:4,县级1:5至1:6,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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