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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

导语: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重要变化

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且事后也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条解读

对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做以下解读:

第一,租赁期限不满 6 个月的租赁合同,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之前《合同法》规定的是,只要未采用书面形式,一律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而民法典增加了“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即使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租赁期限的,则不能认定为是不定期租赁。

第三,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之前《合同法》只规定出租方应当提前通知,并未要求承租方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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