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
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
导语: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重要变化
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且事后也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条解读对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做以下解读:
第一,租赁期限不满 6 个月的租赁合同,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之前《合同法》规定的是,只要未采用书面形式,一律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而民法典增加了“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即使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租赁期限的,则不能认定为是不定期租赁。
第三,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之前《合同法》只规定出租方应当提前通知,并未要求承租方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
本文内容由小芦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