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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隋唐时期的租庸调以及唐朝中期的两税法的主要区别)

导语:租庸调与两税法,大唐的两种赋税制度,各有千秋

导言:

在以农业为主的我国古代封建经济体系中,土地制度的变迁左右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走向。一个王朝的强盛,势必伴随着一套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完善的土地制度。唐承袭北魏、隋的均田制,采用授田于民的方式,明确了土地产权国有化(口分田)和部分私有化(永业田的),有效地抑制和延缓了土地兼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唐初接连几个盛世的出现,国家人口成倍数地增长,土地可授田资源的逐步趋向枯竭,百姓分到的田地数目达不到标准,征税时却以丁为单位。特权阶层的土地兼并严重还处于免税的状态。安史之乱后藩镇各自为政,人口急剧减少,社会矛盾的不断叠加,导致均田制存在的基础崩塌。

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提出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出现,促进唐朝的土地制度由半公有制向私有制进行转变,征税的基础也从以人口为本转向了以田产和户等为计算基础。

租庸调与均田制

唐承隋制,于唐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推出了租庸调制。租庸调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一种赋税徭役制度。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时期,常年的战乱,百姓流离失所,土地的荒芜,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支的严重失衡。为了给国家财政开源,北魏孝文帝下诏按人口分配荒芜的土地,同时明晰了土地产权的国有属性。隋、唐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永业田与口分田

唐朝的均田制按照人丁分得田地,唐初每位成年人可分得一百亩土地。

所分得的田地分为两类:口分田和永业田。

口分田为没有继承权性质的土地,是属于粮田,占所分得田地的80%。得田人死后,这部分土地是需要上交的,以备新丁再分配。

永业田就是有继承权性质的土地,是属于树田,占所授田地的20%。可以种植榆树、枣树、桑树为主的经济作物。永业田是有交易权的,不足或者多余可进行买卖。

以上为百姓的口分田和永业田比例,王公贵族、有品级的官员、僧尼等特殊阶层所授田地皆为永业田,所以百姓承受了朝廷绝大部分的税赋负担。

均田制的瓦解

在经历了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开元盛世后,国家人口不断地增加。【根据《旧唐书》与《通典》记载: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百姓户数304万,人口1235万,到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百姓户数891万,人口5291万】。王公贵族、官僚勋贵集体也在不断地壮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永业田数目的不断增加。经济的繁荣必然产生贫富差距的加大,土地兼并也就在所难免。

土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口分田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赋税的基数并没有改变,一旦遇到灾荒之年,百姓逃离就会更加的严重。

安史之乱的发生后,【根据《通典》记载:乾元三年(公元760年),百姓户数193万,人口170万左右】。全国人口锐减将近百分之七十左右,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了。

杜甫的三吏三别,写实地描述了当时百姓所蒙受的战乱之苦的惨状。

两税法改革

安史之乱后,唐朝作为胜利者一方,也付出了极大的经济代价。唐朝廷的财政收入来源基本陷入了枯竭的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唐德宗即位后,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下诏实施两税法。

所谓的两税法指按收税的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具体时间在每年的六月底之前和十一月底之前。征收的税种分为地税和户税,其他杂项税收一律去除,简化了之前繁杂的税目。地税按地产的多寡收取,户税按户等的高低征收。

两税法依据量出制入的原则征收,朝廷制定出征税的预算额后,各地拿到朝廷分配的预算纳税额,再依据当地现有居住人口户籍的田产多寡和户等进行征税。对于外出的游商,在经商所在郡县按收入的三十税一,进行收税。鳏寡之人可享受免税的政策。

两税法是一种资产税,租庸调制之下的王公贵族、官员以及僧尼等特权阶层,在实施两税法后,不再享受免税的特权。两税法充分地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相对于之前实施的租庸调制,两税法简化了征收税目,加大了征税范围,免除了部分阶层的免税特权。

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税赋历史上,比较成功的一次制度改革。在两税法实施的初期,对于安史之乱后的唐朝经济的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结论

均田制与两税法各有优劣,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的背景下它们都是比较合理的存在。

唐初,百姓通过朝廷的授田,农业生产活动得到快速恢复,先后出现了贞观、永徽、开元等盛世景象。天宝初年,唐朝一年的税赋租钱达到二百余万缗(贯),庸及调七百四十万匹绢,绵百八十余万屯、布千三十五万余端。

均田制下,最初以公有制为主,只允许部分永业田可以进行买卖,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土地兼并在所难免。

安史之乱作为唐朝从盛世走向衰落的分水岭,大乱之后的百废待兴,进而促进了两税法的产生,虽然两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屡屡出现征收杂税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两税法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土地从部分可交易转变为全部可交易,由抑制兼并到全面放开兼并,配套而来的政策,是由原来的按丁征税转向了按土地多寡、户等来征收。这样的转变提高了地主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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