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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合同的成立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

合同的成立

合同要约

1、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从要约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

(1)效果意思。

(2)表示意思。

(3)表示行为。

2、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3、要约的效力:

(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

4、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因而,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

(2)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合同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同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的确定意思。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成立条件: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1)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收件人即为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的要约人。

(3)《合同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招标方式缔约

以招标方式缔约须经过三个阶段:招标,投标,定标

(1)招标,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属于承诺。

(2)投标,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投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3)定标,又称中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定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1)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过错非故意且不重大时,条款可以有效

(2)格式条款由提供方拟定,使得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不利解释规则,有异议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依相对方的解释。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无效。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此条款中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拍卖方式缔约

(1)拍卖中,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应价为要约,落槌拍定为承诺

(2)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合同的成立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