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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除外)

导语: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层间分布规定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除外)

一、中、小学校层间分布规定

1.各类小学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2.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托儿所、幼儿园及老年人建筑层间分布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2)设置在王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是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不得将幼儿及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幼儿生活用房且不应设在4层及以上。

3.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活以下时可与居住

动场地和安全防护设施。

4.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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