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这个都不知道啥意思(你连这都不知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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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1承宣布政使司,
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随着太祖洪武九年的行政区划变革,太祖高皇帝将原行中书省一分为三,其中负责一省民事事务的部分列出,设立“承宣布政使司”。将原先的行省平章事的副职--“行中书省参知政事”改设为布政使,秩正二品。 洪武十三年由于丞相胡惟庸案,太祖决定进一步实行分权政治。同年,全国十三布政使职权再次被一分为二,改为左右各一,秩降为正三品,最后升为从二品。在管理上,承宣布政使司直接受户部管理。终明一代,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一直是一级行政区最高长官。尽管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总督或者巡抚等职,由于有明一代总督与巡抚一般仅为军事长官且为临时性,所以如无特别说明一般不能干涉布政使与按察使的工作。总计明朝廷直接负责管辖的高层行政区有南北两个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即所谓两京一十三省。一般布政使进入中央多为尚书、侍郎,而中央一般委任都察院都御史、御史等出任布政使
2提刑按察使 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县、里四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
3都指挥使司
明官署名。简称都司。是中国明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掌地方军政、民政、刑狱。
三司的建立是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的措施,他们是互相依靠,又相互牵制,便于专制政令的施行! 每天不定时发一些历史知识,喜欢的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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