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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保险的保险(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导语:再保险,保险的保险

很多消费者可能听过这么一个词,再保险。从而感到奇怪,市面上那么多保险产品,似乎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个产品。这也是自然,再保险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今天,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是什么

再保险也叫分保,指的是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公司转让业务,再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公司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种类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分入其他保险公司一部分,所以也有金额再保险之称。这部分金额的比例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叫超过损失再保险,以赔款或损失确定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对原保险公司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所以又叫第二危险再保险,用来表示责任的先后。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又叫任意再保险、临分业务,指的是原来的保险公司与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平时没有再保险合同存在,当出现特定的保险业务,比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原保险公司需要分保,临时与再保险公司商量,有关的事宜也是临时决定的再保险。

再保险有哪些情况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中一方将资金的保险业务分给另一方。

2.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两个公司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方式也叫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3.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一个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个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4.再保险的保险公司中,有多个保险公司。其中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又将自己分到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的直接保险公司,这时候,其他的直接保险公司为分入保险公司。

5.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把自己分入的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6.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再保险公司,二者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一、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直接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不能承受时,就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有哪些

  1、市场容量不够,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性较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据了解,在国内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显现出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严重依赖性。

  2、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保险行业迎来发展新时机。由于原保险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分散风险,为了帮助原保险更好地分散风险,从而产生了再保险。现阶段,我国再保险行业发展仍存在市场容量不够、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等风险因素,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再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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