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依据)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要有物质和制度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人员的保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在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识别管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行业安全风险较大,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因此,安法规定以上行业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注意的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只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不能兼职其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将安全和环保放在一起,一个机构或人员既管安全又管环保,这是不合规定的。
江苏省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又作了明确的量化要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企业人员配备
除了上述高危行业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也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这类企业规模较大,很多都是人员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10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危险性较小,因此法律不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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