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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区别(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导语: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区别(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1.含义: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公司保安抓住小偷后逼其招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2.要求:定罪身份是就实行犯(正犯)而言的,真正身份犯的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否则不成立该罪,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有身份。

例如:受贿罪的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不成立正犯。

3.真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体负有特定的义,形成了以特定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也是一种定罪身份,因此真正不作为犯罪都是真正身份犯。

例如:遗弃罪的主体须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母亲甲拒不抚养婴儿,让乙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本案中,虽然乙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但是遗弃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甲才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正犯,乙构成遗弃罪的帮助犯。

4.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行贿、造假)取得某种特殊身份后,即可成立身份犯罪。

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当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

5.行为人在具有A身份时利用A身份实施犯罪,后来又取得B身份,又利用B身份实施犯罪,应当将前后两个身份犯罪,数罪并罚。

例如: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甲在该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10万元,在该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后继续担任总经理,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10万元,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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