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建的条件(认定违建要出具什么证明)
导语:望龙原创|专题二:一文读懂认定“违建”的程序
拆违行为不可撤销,建筑一旦被拆除就无法恢复原状,也难以消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严格遵守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
第一、确定立案
执法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等违法建筑的线索,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调查取证
1.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信息,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2.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违法建筑的用途、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房屋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3.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有相关执法文件并主动出示。被询问人签字时要看清笔录内容,笔录每页都要签字并填写正确的日期。
第三、发协助函
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否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以及是否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等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
执法部门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如果在《限期拆除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执法部门只有完成前述认定违法建筑、告知行政相对人拆除义务的程序后,在行政相对人不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形下,才能进行下一步强制拆除程序。为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合法合规推进违建治理,执法部门应当重视这些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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