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伦理性是婚姻法显著的特征)
导语:婚姻伦理同政治、法律一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伦理具有规范婚姻行为、调节夫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个体婚姻生活质量的功效。婚姻伦理的价值,体现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双重价值。具体表现为规范价值、教育价值、评价价值、预测价值。
1、规范价值
婚姻伦理同政治、法律一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尽管婚姻伦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它依靠婚姻当事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发挥着自律作用,规范着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在人类婚姻伦理的演变过程中,男女两性之间的性禁忌一直是婚姻伦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具有强制的、不可违抗的性质,同时又是原始人自觉控制的行为,是人类进一步增强自制能力的表现。这种自控行为,受到明确的规范意识的支配,而且是以实现氏族整体利益的要求为目的的。这种情况清楚地表明,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人类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的规范,它具有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个人行为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人类最早的道德规范之一。”
2、教育价值
婚姻伦理的教育价值,是指婚姻伦理的实施对人们的婚姻行为所产生的内在规范影响。婚姻伦理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被人们真正认同,并转化为个人的婚姻情感、婚姻意志和婚姻信念时,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婚姻伦理的教育价值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肯定的价值。即通过对社会成员合乎伦理的婚姻行为的肯定、保护和鼓励,指明婚姻行为的合理方向,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婚姻行为起到示范作用。二是否定的价值。即通过对社会成员违背伦理的婚姻行为的否定、削弱和抨击,教育违背婚姻伦理的当事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婚姻行为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3、评价价值
婚姻伦理的评价价值,是指婚姻伦理作为婚姻行为的准则,具有评判、衡量人们的婚姻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功能。婚姻伦理不仅规范婚姻行为,而且也制约婚姻利益。婚姻伦理着重制约、规范、调整婚姻主体与社会整体、婚姻主体与婚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婚姻主体对社会整体的婚姻利益和他人的婚姻利益的态度。针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利益,婚姻主体将进行是与非、真与假、善与恶、损与益、荣与辱、高尚与卑鄙、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非正义等价值评价,并因此规范自己和他人的婚姻行为。婚姻伦理的评价价值表现为双向评价,既包括对婚姻行为、婚姻利益进行合宜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也包括对婚姻行为、婚姻利益进行非合宜性和无效性的评价。
4、预测价值
婚姻伦理的预测价值,是指婚姻主体通过对婚姻伦理规范的了解、把握与认知,来安排或实施婚姻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的功能。婚姻伦理的预测价值,通过婚姻伦理规范的具体性和明确性来实现。即婚姻主体根据婚姻伦理规范,事先预测自己的婚姻行为或他人的婚姻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规范,是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该婚姻行为实施后会产生怎样的伦理后果,再决定是否选择和如何选择。婚姻伦理的预测价值首先体现为一种认知功能,即婚姻主体遵守或违反某种婚姻伦理规范时将出现的情况和后果。其次体现为选择功能,即婚姻主体根据认知的结果来安排或实施自己的婚姻行为,以达到预期的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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