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有多厉害(金朝的历史其实很简单)
导语:金朝在历史上有多乱?超级帝国毁于贪腐,大臣连皇帝都不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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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贪官污吏的存在就像一根刺,扎在人民的心里疼。特别是在金朝这个王朝里,贪官们的嚣张跋扈,让人们在心中狠狠地吐槽“金代囧事多”。
这些贪官们为了个人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地压榨百姓,甚至打着“公义”“廉洁”的旗号,把自己包装成清官,实则是“妖言惑众、盗贼成群”,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金朝逐渐走向衰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贪官的存在。在金代,贪官们往往为了个人私利而不顾百姓疾苦,侵吞财物,肆意妄为。这些贪官们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还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一、金代第一个贪官完颜希尹,字仲美,是金朝著名的贪官,也是金代历史上第一个贪污官员。他曾经担任过大都路提刑,也就是现在的吉林省辽源市。在当时的辽源市,有一座大宅,叫做完颜希尹宅邸。这座大宅属于贵族级别的建筑,其规模非常之大,甚至可以与皇宫相媲美。完颜希尹被封为伯爵之后,他把这座宅邸当成自己的府邸。所以他一直将这座宅邸当成自己的府邸。
完颜希尹是一个非常贪婪的人,他不仅是一个贪官,而且还是一个巨贪。他担任提刑的时候曾经向皇帝提议说要按照当时宋朝的律法来办事。但皇帝并没有同意他的提议,于是他就开始贪污受贿。
完颜希尹在担任官职之后,贪得无厌,无恶不作。他在担任官职之前就已经是高官,当时他还只是一个小官,后来升到了副使,但是他的胃口却越来越大了。有一次,他就连皇帝也不放过,他竟然对皇帝说:“如果想要让我做宰相,那么必须要先让我的弟弟当宰相。”皇帝听了之后非常生气,对他说:“你哥哥当宰相不是你的职责吗?怎么你也要参与呢?”
完颜希尹就说:“我哥哥有钱有势,你一个穷官而已,怎么能够和我相提并论呢?况且我弟弟是太子的老师,太子不给他赏赐一点东西吗?”皇帝听了之后觉得很惭愧,于是就把赏赐的东西全部赏给了完颜希尹。
二、权钱交易金代贪官的第二类是“权钱交易”,即官员利用职权,以权钱交易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些贪官中,既有金代前期的官吏,也有金代后期的官员;既有女真人,也有蒙古人。这些贪官中既有接受贿赂者,也有接受贿赂者的亲属;既有高级官员,也有普通官吏。
如:王义曾任户部尚书、中书令等职。他在任户部尚书期间,接受贿赂共计七千贯。后又接受贿赂七万贯,这些钱主要用来疏通关系。王义之子王廷用,在中书省任职期间,先后向蔡确、完颜亮行贿四千贯,以求升迁。
“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在金代前期表现并不明显,随着金代后期政治形势的变化,贪官数量急剧增加。如:高承裕在任刑部尚书时,接受贿赂二千贯、银一万两等财物。金宣宗时期(1213-1225年)发生的一起贪污大案——“真定府达鲁花赤杨应龙案”中,就有多名金代官吏充当“掮客”的角色。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类型的贪官。
金代贪官中“权钱交易”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在金代中期,“权钱交易”现象已相当严重。在朝廷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上,已出现了大批以权钱交易为职业的贪官,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对他们已是无可奈何。
如:金世宗在位时,中书省中有许多官员是从金世宗时期就开始贪污受贿。到金世宗晚年时,中书省的腐败已经达到了极点,贪官数量众多。
再如:金朝后期,大定二年(1162)八月,大定府达鲁花赤杨应龙在任吏部尚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其兄杨时敏之子杨应昌的关系,先后收受贿赂一万七千贯、银一万两。其所收受的财物主要用于行贿和自身享乐。由于杨应龙的贪污受贿行为被人告发,于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金代贪官的第三类是“高官巨贪”。所谓“高官巨贪”,是指那些官职较大、贪腐数额较多的官员。这类官员中既有朝廷大员,也有地方大员;既有高级官员,也有普通官员;既有女真人,也有蒙古人;既有女真人,也有蒙古人。
金世宗时期发生过一起“高官巨贪”的大案:世宗的弟弟海陵王完颜亮在任尚书右丞期间,接受贿赂四万贯、银六万两;他还接受他人请托为其办事后,收取贿赂七万贯、银四万两。海陵王完颜亮成为高官巨贪的典型案例。
金代贪官中的第三类“高官巨贪”是指那些掌握一定权力、手握重权的高级官员。在金代中后期,掌握一定权力、手握重权的高级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在政治上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在经济上收受贿赂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贪婪成性的官吏在金代,官僚队伍中以贪财为最大爱好的官员群体,叫做“贪婪成性”。《金史》记载:“民有求利,便为盗贼。”
这表明,“贪婪成性”的官员是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金代贪官污吏的贪财之风盛行,主要原因是统治阶级对人民群众的盘剥严重。《金史》载:“金自上京之西有中都路、汴州之西有河东路,百姓有贫者,皆以盗钞买官钱来当俸料。”
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被盘剥得没有活路,才去当盗贼。对于金代官员贪污受贿行为来说,“贪婪成性”的官僚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
他们“既贪又骗”,可谓“得利不饶人”。他们“贪”的方式多种多样,“因人求利”、“以物易物”、“以私易公”等等。他们手中有钱粮、有家财,又能“因人求利”和“以物易物”。他们的这些贪财手段往往令人防不胜防,所以老百姓都叫他们“刁民”。
这些官员的贪财之举不仅影响到民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与社会风气,更威胁到统治阶层的政治统治。金代贪官中的一些官员,甚至在面对“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封建伦理纲常时,也没有丝毫的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他们“贪财成性,不顾廉耻”,在政治上贪污腐败,在经济上贪得无厌,贪赃枉法,草菅人命,他们是“贪财成性”的典型。
金朝建立以后不久即开始了残酷的战争。这种战争使大批百姓流离失所或被俘掳到北方地区进行“修城郭、造舟船、广屯聚”等生产建设活动。但战争使大量人口失去家园和生产条件,导致生活困难,这也是当时贪污受贿成风的一个重要原因。
《金史》记载:“天会元年(1121)二月……诏曰:‘凡在京诸司、州县官及军器监、府州军及吏部事等,任满后多留不遣,此皆贪冒为奸。’”
天会六年(1136)三月,金朝大将军完颜亮大举进攻南宋,由于南宋守军顽强抵抗,金军久攻不克。完颜亮在占领燕京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杀戮活动。据《金史》记载:“建炎元年……六月己巳……杀守将完颜希尹等六十五人”
《金史》记载:“建炎三年五月丁亥,立宣政殿于临安府。……以完颜希尹为太傅、中书令、宣政使、江南诸路行营都统。”《金史》记载:“建炎四年五月甲辰……诏省并诸司及府州县官吏,凡有贪赃冒功者,皆罢斥。”金朝末年的战争频繁和暴虐的统治使人民生活困苦不堪。
四、结党营私之徒金代官吏的贪污行为,除了自身的贪污受贿之外,往往与官吏之间的相互勾结、结成朋党有关。在金代,由于君主集权制的加强,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中央和地方上的官吏相互勾结,结成朋党,营私舞弊也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据统计,金代中、后期共存在着三十余个大小朋党。
其中既有皇帝和皇后的“亲家”“近侍”、皇后家族成员、皇太子、公主等;也有权臣、宦官、外戚等。如:李师道“以阿附宫人董氏为妻弟”,又“纳董氏于门下为妾,厚得幸焉”;又如:阿骨打“与宫人田产甚多”;又如:李良臣为左卫将军时,“家蓄巨金”。这些朋党均以聚敛财富为目的。在金代贪官中,这一类贪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金代官吏的结党营私行为由来已久。《金史·李正言传》就曾记载:李正言“多聚敛,广置田宅。与相国子民贾通婚姻”。这些官吏不但聚敛财富,还大搞贪污腐败。如:金末权臣完颜阿骨打“自以为功高望重”,在处理事务时往往不听百官意见,独断专行。
后来他的这些做法遭到群臣的反对,群臣开始集体向完颜阿骨打进言:“今之大臣多不胜其任者,非止一人而已。大王虽有圣德,而大臣有何可以治天下者?”完颜阿骨打虽然恼怒群臣的不配合和反对意见,但也不得不采取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开始大量启用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僚。如:完颜宗干被任为枢密使时,“其家以巨万资财”。
[5](P613)完颜宗干不但大搞贪污,而且还以军功为自己牟利。如:他在担任枢密使期间,“每献纳军马,辄取其绢一匹以为赏”;他还“坐以军器犯法”被罢官;在担任枢密使期间,“与左右侍臣多有奸利,而不能去也”。
完颜宗干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其重要原因就是他在金朝的官场上结交了一些权臣。这些权臣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与完颜宗干结成朋党,对完颜宗干进行打击、排斥。如:完颜宗干任枢密使时,“宗干与宰执大臣多有怨隙”;完颜宗干任中书令后,“与宰相张齐贤、张孝纯、耶律鲁不花、高勋等结党为奸”;完颜宗干任枢密使后,“又与平章政事张孝纯、中书左丞相完颜楚卿等结党为奸”。
完颜宗干的这些结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完颜宗保党人的势力。
金代贪官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大环境下,这些贪官们通过结党营私来壮大自己的势力。这些贪官们为了聚敛财富而不惜结党营私、贪污腐败。同时,这些贪官们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聚敛财富,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一类贪官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在金代贪官中,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者,也屡见不鲜。
结语
金代贪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从金代贪官的身份特点入手,对金代贪官进行了新的分类,并进行了分类统计和成因分析。金代贪官可分为六类:官僚、贵族、官吏、地主、僧道和其他。金代贪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代贪官中官僚占据了大多数。金代官僚数量庞大,且官阶较高。尤其是官至宰相的官僚数量多,而宰相又是掌握国家大权的高官。所以,他们通过贪污受贿获取大量钱财,从而影响着国家政治走向。
贵族们通过贪污受贿获取钱财,用于自己享乐,或行贿于他人以谋求更大的利益。
第三,金代贪官中有一种特殊现象是以皇室亲属为代表的贵族官僚与朝廷官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受贿。
第四,贵族官僚贪污受贿主要是通过贿赂、强取豪夺等方式实现。
第五,地主官僚的贪污受贿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地主官僚在盘剥百姓的同时还进行贪污受贿,并且很少公开进行。
第六,僧道、其他官员等也存在贪污受贿现象,他们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进行贪污受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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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金史》:
《金会要》
《金史补》
《靖康稗史》
《遼金元史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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