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气瓶充装管理要求)
导语: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你知道吗
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你知道吗!
1.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
1.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质检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其有效期为4年。
1.2应建立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能够确保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1.3应有熟悉气瓶充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及气体充装前气瓶检验员。
1.4应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2.气瓶充装前的检查
2.1气瓶的原始标致是否符合标准和规程的要求钢印字迹是否清洗可辨。
2.2气瓶外表的颜色和标记(包括字样、字色、色环)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2.3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余气,应进行定性鉴别,以判定剩余气体是否与所装气体相符。
2.4气瓶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外部损伤缺陷。
2.5气瓶的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护罩、易熔合金塞等)是否齐全、可靠和符合安全要求。
2.6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盛装可燃性气体气瓶的瓶阀螺纹是左旋的;盛装非可燃性气体气瓶的瓶阀螺纹是右旋的。
3.禁止充装的气瓶
在气体充装前的检查中,发现气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禁止对其进行充装:
3.1、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3.2、气瓶是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3.3、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3.5、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的;
3.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4.气瓶的充装量
为了使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不因环境温度上的升高而造成超压,必须对气瓶的充装量严格加以控制。
4.1.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以充装温度和压力确定的,其确定的原则是:气瓶内气体的压力在基准温度(20℃)下应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
4.2高压液化气体瓶装充装量的确定原则是:保证瓶内气体在气瓶.高使用温度(60℃)下所达到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使用压力,因充装时是液态,故只能以它的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来计算。
4.3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量的确定原则是:气瓶内所装入的介质,即使在.高使用温度下也不会发生瓶内满液,也就是控制的充装系数不大于所装介质在气瓶.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即不大于液体介质在60℃时的密度。
4.4乙炔气瓶的充装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2.5MPa。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二、对充装单位的要求:
1、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2、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5、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b.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
c.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气体充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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