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入朝为官都要经过哪些考核制度(唐朝入仕)
导语:唐朝时期,入朝为官,都要经过哪些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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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建立的三省六部制,到唐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吏考核制度由此进入发展成熟的时期。
通过对官员的考核,不仅可以了解一个官员的政绩素质、勤奋程度和称职与否,还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职务进行升降和奖优罚劣,这就能对官员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从而促使朝廷官员奋发向上,勤于职守。唐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加强吏治和宫僚队伍的建设,巩固唐王朝的统治均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后世的官吏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作用。
唐朝的官吏考核机构唐朝按照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的品德、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第等,以此为依据对官吏奖惩升降,这主要由尚书省统领。
对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由吏部的考功司长官具体负责,据《旧唐书》第四十三卷《职官二》载,吏部考功司的长官在唐朝为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各一人。
其中考功郎中的品秩为从五品上负责京官的考核,而考功员外郎为从六品上负责外官的考核。他们被称为知考使,又称判考使。
此外参加考核的还有两位校考使,是由皇帝派出两名德高望重的京官。
由此可知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的职权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制约监督,从而使封建社会的官僚机构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了政治上的公正性,加强了中央政权的集权统治。
这样由知考使、校考使和监考使共同核查复审各州司所报官员考绩和考第,分别考核内外官员。
唐朝官吏考核中的分类唐朝的官员分为流内官和流外官两类,其中流内官为有品秩的官员,而流外官为青吏。在流内官中又分为内官和外官两种,其中内官为京城诸司的官员,外官为州属官员以及大都督和节度使府下属官员。
尚书省吏部考功司掌考官员的品秩较低,因此主要负责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称为外考。唐朝每年由内外官署的长官对参加考核的下属官员写出简要考状。
外官中由县令负责县属官员的考核,由司功参军负责上中州下属官员的考核,下州不设司功参军,由司仓参军负责州属官员的考核,他们也对县令进行考核。
此外在京兆、河南、太原等府和各大都护府、上都护府、大中下都督府中设功曹参军,在长安、万年、洛阳等京县和京兆、河南、太原管辖歌县中设司功佐,还在诸州上、中、中下和下县设司户,兼掌对下属官员的考核。
另外各州刺史由上级的节度使或皇帝委派专使考核。而内官由各司长官负责考核。由州府负责下属官员的考核称为州校考,各司长官负责对下属官员的考核称为司校考,而吏部考功司负责的省校考为对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
此外,还有一种内考,系皇帝直接对亲王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及京官三品以上、外官大都督和节度使进行的考核。由内考外考共同构建成唐朝的考核体系。在唐朝无论地位高低、身份尊卑都需参加考核而无免考的特权。
唐朝官吏考核的程序
唐朝官吏考核的第一步为计课初考,先形成一个简单的考状。各州县官员的考状先要汇集到州府,经录事参军汇总后,由本司和各州长官当众宣读评议后,再根据评议意见写成考状。然后征求应考者的意见,如自认不公者,允许申诉。
初考后即进入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复审阶段。由诸司和各州的长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将州牧、刺史和县令的治绩,包括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和盗贼多少等情况写成考状报送吏部考功司处。
这些装订成簿的考状由朝集使带到京城。由于朝集使常为都督、刺史或上佐,因此他们又被称为考使。
为减少内外长官所呈吏部考功司的考状出现失实的情况,唐代又设立京、外按察司,其中察京官的会同御史台分察使,察外官的会同诸道的观察使,加上中央派的监察御史和巡察使、存抚使分道访察考核对象,规定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将应考者的材料报到吏部考功司,由尚书省将属下各司和各道监察官员收集到的考核材料汇总,作为吏部考功司判定考核对象升降赏罚的依据。
此外,对报送材料的时间也有规定,各地须在统一的时间内将材料报送京城。根据距离京城远近的不同酌定各司州校考完毕的时间。由于古代交通不便造成距离京城路程越远的州县,其校考定的时间就越早,这样朝集使才能在中央校考前到达京城。
在中央诸司和各州县将考簿送达尚书省后,就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复审。
吏部考功司复审机构中的成员,有考功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按照考核的标准检查中央诸司和地方州县初考翔实可靠的程度、所定考核等级和下达的指标比例符合与否,如发现纸误,有权纠正。
由于复审对象多,而考功司的官员有限,因此复审工作往往从上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直到次年年初才告完成。
据《唐六典》第二卷《尚书吏部》的记载,校考者称为校考使,职责为对考核结果核实审查,校正失误,纠改偏颇而监考者称为监考使,其职责为督责考官,以减少疏漏和失误。
据《旧唐书》第一百卷《卢从愿传》载,卢从愿为唐玄宗开元年间校考外官考使,校考使一般为两人,但也存在一人兼掌的情况。
考核结束,各考使重新定立应考者的考绩和考第后,在众官员面前宣读,其中京官集中应考者当众宣读,而外官则汇集朝集使宣读考第。
此后中央和各州府长官还需将应考者的考第公布,应考者如认为还有不当之处,可提请复审,经一定的审查程序,申诉若符合事实,可以更改考第不符合事实者,则要降低其考第。
对于宰辅重臣的考核,皇帝常亲题考词颁定考第,以示亲重。
定考后应考者的考绩和考第誊录入库存档,以资锉选和升迁时的参照,相关机构还向应考者颁发考碟作为自存依据。
唐朝官吏考核中的考状和考碟
唐朝的考状一般多用四言,由吏部考功司主持的考核考绩也用四言书写,由诸司和各州府长官送到尚书省装订成簿的考状,其考第用红笔书写,因时间长易褪色,又出现令史青吏做手脚的情况,遂改为墨汁书写。
在省校考以后吏部考功司会发给应考者考碟,多用绞纸写成,对中上考者按规定需要交纳纸和朱胶费。这可能由于中上考者会得奖赏,中中考者不赏,但中下考以下者会受罚,因而不再向他们收取工本费。
唐朝有一段时间存在各应考者都不收费的情况。在晚唐的大中六年年七月又恢复对考碟收费。
其中告身为宫资,而春关碟为应试举子及第后由礼部贡院誊录其姓名、籍贯、年龄、登第时间、科目等第材料,由知贡举人和礼部贡院盖章后,移交吏部选院再填写应授品阶散官衔和冬集时间后盖章,在及第举子参加吏部举办的关试后散发作为出身的文凭。
其中向应考者收取考碟费的情况,直到五代时期因用一般纸张书写才停收。
唐朝官吏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
唐朝统治集团择官非常谨慎,不仅严格考核,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对九品以上流内官从德才两方面进行考核。其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其中“四善”简称为德、慎、公、勤。
此为选择百官的统一标准,系为对宫员品德的规定。二十七最系根据官职职掌的不同而制定的考核才能的标准。
将不同标准落实到具体的人选上,则体现了“德行才能”的结合,和以前的官吏考核制度相比较更趋严密合理。
根据“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按官员考绩的优劣定立考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等,系对北魏时期官员考核后所定考第的沿用。
又根据“最”的多少定评,由于“能”只限于本职位者,因此对作此职的官员只需要一最就可以了,然后以“善”的多少来定考等。
在“四善二十七最”外还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较灵活的考核政策,根据《唐六典》第二卷《尚书吏部》证明。
对于流外官,也由本司根据其功、过、行、能分为四等,这“四善二十七最”中“善”属于“德行”的标准。而“最”属于“才能”的标准。将不同标准落实到具体的人选上,则体现了“德行才能”的结合,和以前的官吏考核制度相比较更趋严密合理。
根据“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按官员考绩的优劣定立考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等,系对北魏时期官员考核后所定考第的沿用。又根据“最”的多少定评,由于“能”只限于本职位者,因此对作此职的官员只需要一最就可以了,然后以“善”的多少来定考等。
在“四善二十七最”外还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较灵活的考核政策,根据《唐六典》第二卷《尚书吏部》证明。
对于流外官,也由本司根据其功、过、行、能分为四等,据《唐六典》第二卷《尚书吏部》注载可见,唐王朝是根据政治经济形势来制订考核标准的。
由于中国是一个内陆国家,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农业看作是立国之本。
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增减,粮食收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和政权的巩固与否,唐朝统治者对土地和户口的增减非常重视,据《册府元龟》第六三五卷《锉选部·考课一》载,唐初,由于户口减损经济凋敝,唐太宗曾于贞观元年年二月下诏。
安史之乱后,面对各地征税频繁,编户农民逃离他乡,田地大量荒废等情况,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唐文宗采取额外的升降奖罚的标准,主要为了激励官员格尽其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维护唐王朝政权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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