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域行政治理结构特点(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
导语:清代县域行政治理结构
清代,地方的行政机构分为省、府(直隶州、厅)、县(散州、厅)。一省之内,最小的行政单位是县或者州。县和州组合成更大的单元----府、直隶厅或直隶州。(直隶厅和直隶州不同于普通的厅和州,而是处于布政使司的直接管理之下,和“府”的地位相等。)
有清一朝,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单元数量,在不同时期有变化。大清国有一百个以上的普通州(散州)和一千二三百个县。
《清会典》列出的县以上行政单位明细
一个县的大小,通常在方圆一百里到几百里不等,人口从几万到几十万人不等。清代划分的乡镇和村是没有法律地位的,每个乡都有乡长,镇有镇长,村庄有村长或者庄头,一般由当地百姓推举产生,负责地方事务。
在乡村地区有如下行政概念:
1.每十户人家组成一个“甲”;
2.每一百一十户人家组成一个“里”(南方称“图”);
3.在衙门驻地,每一百一十户人家组成的单元称为“坊”;
4.在近城的郊区,其单元称为“厢”;
州县官任命甲的首领,称为甲长或甲首,里的首领为里长,甲长和里长是县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征税、户口登记和徭役等事务。
以河南省淇县为例,光绪十一年(1885年)之前淇县有二十社,后变更为十六里,其中黄堆、良相合并为黄良里,西吴、南吴、吴里三社合并为大吴。西南吴二里、上官、灵山二社并入浮山、崇胜。其他的十一里不变。南关、南阳、阎村在坊,留店、北留、迁民、四流、高村、礼河、北关其村镇共计363个。其中当时人口最多村庄是南阳里的南阳村,共有220户,计573口人。
政府还将百姓组织成治安单元,十户为一“牌”;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县官任命牌头、甲长和保长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县官会在每个厢、坊、或乡村委任一位“地保”,地保是地方的治安员。地保也为州县官充当信差,把州县官的命令传达给居民。地保还负责监视可疑的人,报告盗窃、杀人、私盐、纵火等刑事案件。地保也负责上报轻微的纠纷(如关于田地争讼),但是地保没有裁决权。
以直隶永清县志的记载为例,永清县各地的地保分布如下:县城设有两名地保。城外四个郊区各设一名地保,东部地区的78个村庄共有地保66人,南部地区74个村庄,共有地保61人,西部63个村共设地保60人,北部63个村共有地保61人。
耆老,是州县官从德高望重的村民中选出的授予官员顶戴的荣宠者。耆老主要负责定期向乡民宣讲圣諭。
简而言之,在由官府设立的各类乡村单元中,执行特定职能的各类负责人,仅仅是官府的代理人,由州县官任命,受州县官控制。不能把他们看成是代表村民的乡间领袖。
萧公权先生的《中国乡村》一书指出:“就政府放弃干预的事务而言,乡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不过,乡村享有的自治,并不是政府有意要赋予它类似于自治的权利,而是因为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其活动。这种“自治”,换句话说,就是中央集权化不彻底的结果。所以,只要认为是必要或适宜时,政府干预乡村的生活时从来就没有犹豫过。”萧公权认为,政府试图对乡村在各方面进行控制——治安控制、意识形态控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控制。
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及其对应的官职县→知县;府→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或通判;
知县受知府的管辖,知府及直隶州的知州、直隶厅的同知受道员的管辖。道员分为常驻官---分守道或巡察官---分巡道。
道员同级的还有河务监督官---河道、负责监督盐务的盐法道、负责监督粮谷的督粮道、负责邮政事务的驿传道等。
在道员之上是布政使(省级民政长官,类似于今天的负责民政事务的副省长)、按察使(省级司法长官)、盐运使(省级盐务官)。按察使负责一省的司法及邮驿事务,布政使负责一省的税赋及其他财政事务,并负责考核、评估各类文职官员的政绩。
每个省都有一位巡抚(省长),直隶省(今河北)、甘肃省、四川省没有巡抚,三省当中的这一职位由总督兼任。巡抚为一省最高文官,受总督节制。
总督统辖一省或者两省,甚至三省。管辖范围内的每一省的文武官员,均受其节制。在不设总督的省份,巡抚就是一省的最高长官,如两广总督,可以节制广东和广西两省的巡抚。
行政命令由总督、巡抚发出,下达给各级官府,每一级官员都有责任监督这些政令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下属官员有责任定期向上级官员汇报政令的执行情况,分巡道常常巡视地方,检查地方政府的实绩,特别是检查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布政使则经常派工作组对地方政府的钱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人事、财政、司法)中央政府控制所有地方官员的任免,一省之内的所有官员,从总督到知县都是由吏部任免。省级长官可以就下属官员的晋升、降级、免职提出建议,但是必须按照吏部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提出,最终决定权在吏部。
省内各个部门的行政关系
河务道员在河道总督的监管之下。控制黄河、大运河的河道总督(总河)一职设立于1644年,副河道总督(副总河)的职位设立于1724年。后来总河职衔改成了总督江南河道(负责江南河政的总长官),副总河的职衔于1729年改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负责河南山东河政的总长官)。在随后的几年里,直隶专设了负责河道、水利的总督(河道水利总督)一职。这一职位于1749年裁撤,其主管事务由直隶总督接管。总督江南河道一职于1858年裁撤,其主管事务由负责粮食运输的总长官(漕运总督)接管。最后,总督河南山东河道一职也于1902年裁撤,其主管事务相应地分别由山东、河南两省的巡抚兼管。参见《清会典》卷六
中央政府完全控制地方政府的财政事务,布政使是中央在地方的征税代理人。地方政府的预算和支出,包括薪水和办公经费,由户部负责规划及拨付。
关于司法权,虽然每一级地方官员有一定范围的司法权,但下级官员做出的判决,必须经过上级长官的复核。所有涉及徒刑的刑罚判决,必须由省级最高长官上报刑部,并获得刑部的核准。如果被刑部否决,则案件必须重审,或者由总督或巡抚改判,或者直接由刑部改判。
所有的死刑亦必须上报刑部,由中央级官员依照法定程序研商审理,最终由皇帝本人作出最终判决。皇帝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京师高级衙门,皇帝也可能命令该省总督或巡抚亲自审理此案,或者派钦差到该省重审此案,或交刑部重审。
死刑立决案件,必须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和大理寺复审,并奏请皇帝批准。绞监候案件和斩监候案件,在秋审时再予以考虑是否执行。这些案件必须由总督和巡抚上报朝廷,由刑部会同大理寺、都察院审核,再由九卿和其他官员会审。最后,连同会审结果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清律例》卷三十七。
《清史稿》卷一百五十五。1824年记录一个案件:一名男子被控犯强奸罪,但原审知县仅判为通奸罪。该判决致使受害人自尽,其家属上告到京师。皇帝下令山西巡抚邱树堂亲自重审此案,而邱树堂奏请维持了原判。某御史弹劾邱树堂没有亲自审案。于是皇帝下旨将此案交刑部重审。最后,经查实,原审知县贪赃枉法,被发配伊犁充军。知府和两个知州被判流刑,按察使被革职,巡抚邱树堂被贬为按察使。
州县政府的组织清代的知州为从五品,一府的首府知县为六品,普通县的知县为七品,称“正印官”或“正堂”。知县之下还有三种属官,分别是“佐贰”、“首领官”、“杂职”。
知州的下属官员有:
1.知州助理官:
①州同,一级助理官,从六品,也称州贰守,即副知州;
②州判,二级助理官,从七品,也称分州或副州。
2.书吏首领官:
吏目,即典狱官,从九品,也称右堂,因吏目负责缉捕罪犯,所以其办公场所称捕厅。
3.杂职官:
①巡检,即分区守官,从九品,又称“分司”、“少尹”、“巡宰”
②驿丞,即邮政官,未入流,无品阶。
③税课大使,即税收官,未入流,无品阶。
④仓大使,即粮仓监守官,未入流,无品阶。
⑤闸官,即水闸看守官,未入流,无品阶。
⑥河泊所官,即渔税征收官,未入流,无品阶。
知县属下官员有:
1.知县助理官:
①县丞,即知县助理,八品,又称“二尹”(即副知县)、“分县”(分辖区守官)或“左堂”
②主簿,即簿记官,九品,又称“三尹”(第二副知县)。
2.书吏首领官:典史,即典狱官,未入流,又称“右堂”、“少尉”或“廉捕”(侦查和缉捕)。他的办公处也称为“捕厅”。县丞(二尹)或主簿不在时,典史也可以代行其职责。
3.杂职官:与知州属下的杂职官相同。
上述三类总称为“佐杂”,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僚属官员”。
除了这三种僚属官以外,每一州县还有两个教育官员(教职或学官):学正(州教学指导官)或教谕(县教学指导官)和训导(教学指导助理官)。他们受提督学政的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州县学校的学生。
然而,他们有时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职责,例如负责开拆纳税人交来的银两封包。州县官在处理涉及生员(学生)的行政事务时常指名要求学官参与。例如,学官有责任督促没有纳税的生员缴纳税赋。法律还要求他与州县官一起听审需要对生员施以惩戒的案件,因为州县官无权对生员施以笞惩。
上述三类僚属在地方行政中仅占非常次要的地位。首先,除了首领官即“吏目”“典史”在所有州县均有设置之外,别的僚属官实际上很少设置。据1899年《清会典》统计,在全国的“杂职”官员中,共有925个分辖区佐贰官,65个驿丞,45个闸官(闸官只在有水闸需控制的地方才设置)。[21]在某些县,有两个以上闸官,例如山东汶上县有5个,江苏清河县有4个。仅在4个县可找到税收官,仅广东的南海、番禺两县设置了渔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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