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打架事件(浏阳打黑除恶打了哪个团伙)
导语:浏阳打人事件,当事人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网上有2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党纪、政纪处分“已经很重了”,毕竟廖主任是执行公务。二是认为他不仅打人,还擅闯私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哪一种正确?这里赞成第二种看法。
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廖主任是街道综合治安办主任,只可在行政角度调解纠纷,司法角度则无权执法(包括扭送危某去派出所)。在刑事司法立案解释中:
1、涉嫌滥用职权。他采取非法的强制性手段(打人),置公安于一旁,越俎代庖,处理危某与物业等的纠纷,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涉嫌最高检“滥用职权案”应予立案的情形之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2、涉嫌寻衅滋事。他入户打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居家安全。业主危某被迫同意他入户,但是,危某答应“不讲了”,廖主任还不罢休,反复推搡、殴打危某,甚至当着幼儿的面殴打,造成社会冲击。
这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应予刑事立案的“……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党政纪处分不能代替刑事处罚1、党纪、政纪,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廖主任违反了,应当且已经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由纪委、监委(行政机关)管辖、处理。
2、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做人底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堤,谁冲击,谁违法,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党的人民至上思想。
严重违法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拘役、判刑、处以罚金等)。违法情节比较轻的,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行政拘留、罚款等。
违纪与违法必须分开处理由上可见,既违纪,又违法的,必须重事实,按照纪律依据、法律依据,分开处理。当地纪委在对廖主任的处理通报中,也明确指出他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所以,一些人还以为,廖主任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双重处分“已经很重了”,似乎就可以免除刑事调查,这种理由不能成立。
这样理解,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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