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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仍有权获得报酬(行纪人的介入权什么意思)

导语: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实则在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56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行纪行为(卖出或买入委托物),原则上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行纪人自身不得成为委托物的买受人或出卖人(即行纪人不能成为交易的第三方)。但是行纪人在经委托人同意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行纪人可以成为交易的相对方(即出卖方或买入方),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

当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时,实则在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最为关键的两个问题当属委托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委托物意外风险承担。

一、对于委托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1、对于卖出行纪,因行纪人事先已经占有了委托物,故当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委托物的所有权转移到行纪人名下。

2、对于买入行纪,原则上自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委托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对于委托物的意外风险承担问题。

1、对于卖出行纪,虽行纪人已事先占有了委托物,这时的占有行纪人行使的是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时若委托物发生意外风险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行纪人不承担委托物的意外风险负担。当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通知到达委托人时,介入权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则自此委托物的意外风险由行纪人来承担。

2、对于买入行纪,则仍以交付的时间为节点,委托物交付委托人之前,意外风险由行纪人承担;委托物交付给委托人之后,则委托物的意外风险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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