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人情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理与人情的辩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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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人情到底是什么关系,从古至今人们对两者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说法律无外乎人情,每一道法律背后必然透露着人情的光芒。也有人说法不容情,法律是公正的,执法、司法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得掺杂进个人感情。法理在《辞海》里的解释是指法律、法律原理。人情在《辞海》里有如下解释: 1.人的感情; 2.人之常情; 3.人心、众人的情绪、愿望;4.人与人的情分;5.民情、民间风俗;6.情面、交情;7.应酬、交际往来;8.馈赠礼物。
法律在制定之时必然有一定的遵循。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法律调解的最基础也是最基本的关系,因此有很多法律条文我们都能从其背后看到人情的体现,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还比如某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里保留了当地的民间.等....这里的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人心、民情、民间风俗,是人情的法律化,因此说法律无外乎人情是有道理的。
有的人说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人情社会,人情大于国法。这句话应该一分为二地看,人情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生活中的大多数关系是通过人情来维系的。很多矛盾纠纷也是通过人情来化解的,通过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是少之又少的。人情固然重要,但是法律也很重要,人情若无法律作为后盾是不可靠的,只有法律来兜底,社会才会维持正常秩序。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崛起,靠伦理、人情维系的传统社会的土崩瓦解,法律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优越性显然无法比拟,若说人情大于国法恐怕早已过时了。还有一直为人们所诟病的“人情案”问题,这个人情不是民情、人心、民俗,这个人情显然是“私情”。是司法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远近或个人感情,而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这种人情是司法者将公权力私权化进而满足个人目的的一种 类似于交易的行为,一 直以来“人情案”在司法领域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每个人都生活在人情社会里,但司法者代表着法律,被誉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如果拿手中的司法权去兑换人情,则丧失了司法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良知。有的执法办案人员将办“人情案”归容为人情社会,实在是混淆视听,推脱责任。
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就不需要人情了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必须是冰冷、无情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高级产物。俗话说法律无情人有情,一方面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司法,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要做一名有温度的司法者,杜绝粗暴司法,提倡文明司法,将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相结合,让法律彰显出智慧与温度才不失法律应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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