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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才是法律社会重要的基础对吗(诚信才是法律社会重要的基础作文)

导语:诚信,才是法律社会最重要的基础

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可能都会有这样一种错觉:好的共和政体,都是依靠精密的制度设计,比如司法行政立法、联邦和州之间,不同权力互相制衡,并以此达到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的目的。

看起来,人类的人性是完全不能被信任的,必须且只能通过制度手段予以遏制。这似乎也是最符合逻辑和现实的推论。不过,这个看似无懈可击的理论,却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漏洞:

不管何种制度,都是人所设计的,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本身就要依赖人的主观行为。那么,人为何在一开始,就要设计一套制度来遏制自己?或者说,有着作恶倾向的人性,又怎么会允许这样的制度诞生呢?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地方,制度设计都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2、在确保统治的情况下,为统治者和统治阶级提供尽可能多的享受

所谓窃国者侯,整个国家,其实都只是刀剑挣来的战利品,既然是战利品,就和所有强盗土匪一样,如果不能享受战果,封妻荫子,泽及子孙;那么,开国者浴血奋战,九死一生,还有什么意义呢?

可以看到,人类历史上的绝大多数体制,其实是为了满足人性的欲望而设计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地理、气候、周边环境、发展程度的影响下,各个制度会略有不同,但它们的本意和目标却都基本一致:尽可能多的攫取战利品。

但事实上,人性绝不只有黑暗面,也有着各种各样优秀的品格和闪光点,其中一些闪光点, 足以照透历史的昏暗,像明星一般指引全人类的前进方向。

首先,尽管很多民族都免不了受困于欲望,但他们却都认同以下几点为美德:

即勇气、荣誉、诚信、友爱、公正、正义、智慧等。

只不过,在不同地方,这些美德的含义各有不同。在很多地方,这些美德被欲望和风俗所异化,

其含义也逐渐的脱离原本的本质,逐渐向权力的需求靠拢。

勇气被视为为君主的利益抛洒热血;或者像明朝的文臣一样,冒着被当庭杖杀的风险,犯颜直谏,为自己赢得“流芳后世”的“令名”。

荣誉则变得更加可笑和荒诞,在印度,寡妇自焚殉葬亡夫是荣誉的一部分;在天朝上国,没有三寸金莲的妇女被认为伤风败俗,寡妇再嫁也会遭人唾骂。

诚信的情况也没好到哪里去,子弟被要求一定要为父老“讳”,臣下则要为君王“讳”。社会鼓励为了更大的目的说谎,但所谓更大的目的,是否符合真正的正义,则无人关心。

公正不是以客观事实为取向,而是以是否符合统治利益为标准,皇帝经常为了权谋的考虑,而赦免或诛杀某人。

智慧呢?则彻底堕落为蝇营狗苟的小聪明,专事偷鸡摸狗和寻找制度漏洞。

可见,并非人性没有好的部分,而是这些好的部分,就像大自然中的一切一样,很容易在“自然过程”中,变质腐败。

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学术传统的薄弱,缺乏对诸美德一贯而符合逻辑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美德”只能根据社会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面貌,并最终沦为任人打扮的玩物。

在西方社会,美德的含义也经过多次变化,但不同的是,古希腊先哲们一直在孜孜以求的通过严谨的推导来确定美德们的含义。

此外,在西方,美德的背景往往是古代共和国,在共和国的环境中,要定义美德,就需要考虑其和人民福祉、个人幸福和共和国发展的关系,而不仅仅甚至很少考虑“统治者”的要求。

即便在罗马帝国和之后的基督教时代,其关乎人性的美德内涵也没有忘记源自公民自治联合体的初衷。

基督教的道德伦理体系借鉴了大量新柏拉图主义的内容,当然,也有不少变本加厉之处,比如变节制为节欲、变自制为“自宫”(独身制下的僧侣即为精神自宫)、从更多平等转向了更多服从等等。

但总体而言,其美德有个一以贯之的锚,所有的变化都围绕着这个“锚”而进行,这个“锚”,既不抽象,也非不可捉摸,一言以蔽之:如何获取个体的“幸福”(这里的幸福并非指单纯低级的物质享受)。

所有的美德都是围绕这个锚而展开的:

人的幸福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样的人才是幸福的?

幸福和哪些美德相关?

需要何种的教育才能让人学会美德?

在怎样的环境下才能保持所需要的美德?

什么样的体制更容易让人获得美德,并确保幸福?或者不同的体制分别需要怎样的美德?

在自由讨论的环境下,与其说西方美德的内涵在不停地变化,不如说一直在尽可能拓展其内涵,通过对人性的不断讨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德的内涵也自然会越来越丰富。

于是我,们看到了略显吊轨的一幕:不断谈论美德、且相信美德的社会,却发展出了最全面、最有效的制衡制度。

要深究其中的原因,需要很大的篇幅,我们不妨从一两个切入点来进行观察。

对于建立与公民自治联合体之上的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之一,就是诚信。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到:

在罗马人中间,誓言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什么比誓言更能让罗马人遵守法律...罗马人不能为荣誉和国家做的事,却能为誓言而作。

罗马人为什么如此尊重誓言?首先是因为宗教原因,慢慢的演化成社会道德风俗。

最初的法律是什么?是人和人或群体之间的约定。

在一开始,没有所谓的制衡制度来确保参与方遵守约定。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弱小者不得不遵守等),罗马人需要来自“更高权威”的命令,这一更高权威就是宗教所要求的道德。

随后,在实践中,罗马人发现,遵守誓言和用誓言约束的约定,对参与方的利益都是更好的选择,尽管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丧失一些利益,但从长远看,遭受的损失也会更小。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契约精神逐渐形成,并反过来推动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

如果没有对誓言的尊重,那么就没有对通过的法律的尊重;没有对法律的尊重,那么所有的制度建设都将因为无人遵守而沦为空谈。

也许你会说,法律可以靠严厉的惩戒赢得尊重。其实不然,法律不被重视,其规定的惩戒条款要么被滥用,要么被无视;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在握者必然会肆意运用法律,以至于最后将其践踏在脚下。

同样,一个通过惩戒来使人恐惧的“军国事重,多用苛刑”的社会,这和上一篇我们谈到的专制社会没有任何区别。

滥用和无视法律,都一样会造成地狱般专制社会的产生。

由此可见,一个社会,想要形成真正良好的制度,其底层必然是长期形成的诚信-契约精神。

在现代社会,这样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和美国一样,拉丁美洲各国也大多数使用联邦-共和政体(暂时忽略各国的细微不同)。但无论是巴西、墨西哥这样的大国,还是哥伦比亚、巴拿马这样的小国,无一不是腐败横行,效率低下,甚至黑帮渗透进了国家权力的最高层。

看来制度的制衡,并没有产生理想中的效果。

有人说,这是因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造成的,但似乎仍构不成足够充分的理由,建国之初的美国,就很富裕吗?经济发展程度就很高吗?

可以说,美国的体制更适合以清教徒为主的公民素质较高的社会,可以不那么富裕,但绝不能有太多不相容的恶习(如小农社会和专制社会的“美德”,见前文)。其精神底色为:

基督教新教伦理所要求的自律、自强、奋斗、诚信(基督教视说谎为最大的恶之一,撒旦被称为谎言之父)、兼容的实用和理想主义(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清教徒社会就不存在不诚信的情况)。

这一点,想必各位已经在韦伯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中看到了其精彩深入的论述。总之,美国的制度,在当时,除了盎格鲁-萨克逊移民组成的社群,其他地区,即便是欧洲大部分地区,都无法真正有效的实施。

在法国,我们见证了无数次革命-共和国-君主复辟的轮回;在德国和奥地利,统一后迅速走上了军国主义-纳粹的道路。最早的启蒙地意大利则在经历了多次战争之后才形成了统一的王国,又很快迎来了墨索里尼的掌权。在西班牙及其殖民地,落后的经济体制和封建思想,则始终制约着政治体制的发展。

所以,在要求制度改变生活和社会之前,也许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我们仅仅只想要改善生活水平吗?以及,如何培养制度土壤所需要的美德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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