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问题(继承还有什么说法)
导语:继承过程中将会遇到的3类麻烦事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当被继承人去世的那一刻,继承就开始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才轮到第二顺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孙子、孙女和外孙子、外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第二、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来继承,即被继承人把自己的遗产写给了谁,它就是谁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写给法定继承人,才叫遗嘱。
如果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叫遗赠。例如爷爷奶奶把遗产留给孙子和孙女,外公外婆把遗产都留给外孙和外孙女,这不叫遗嘱继承,这叫遗赠。区别在于,继承人只要不放弃,那他就有继承权,而受遗赠人必须在60天之内明确表示接受,不表示的话,相当于放弃遗赠。故遗嘱是解决继承权归属,是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的依据。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呢?当您有了继承权了,那么还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才能取得所继承的房屋的所有权。以孩子继承父母的房屋去办理过户为例,具体有三种途径可以办理继承过户:1、持有继承权公证书;2、全体相关人员一起到登记中心直接办理;3、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具体分析如下:
1、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只要有一份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就能够很顺利地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但是从今年1月1号民法典生效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因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写了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不管是公正的还是自书的,仅以日期最后的那一份为准。这样一来,公证处无法确认您所持有的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所以说,您想要办理继承自己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仅靠一份遗嘱还不行,还要有其他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到场,只要有人对遗嘱提出的质疑,公证处就不给您办了。
如果父母压根儿就没有留遗嘱,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更要到场,需要其他人都放弃继承权,您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继承权公证书。如果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例如爷爷奶奶早都过世了呀,那就需要把他们的死亡证明都拿来,如果开不全的话,公证处没法给您办,因为公证处需要确定爷爷奶奶是否都在父亲之前去世,但凡有在父母后面过世的他们的其他子女就继承了他们有可能从您父母这里继承的份额,也就是说您的伯父、叔叔和姑姑、舅舅、姨都有可能有了继承份额,而由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配偶也就拥有了相应的份额的权利。
如果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都开全了,并且都是在父母之前过世的,也就是说,不涉及其他的亲戚了,公证处还要查您父母来确定您父母之前没有其他的婚姻或者其他的子女,如果在这儿查出有问题,很可能也不给您办理。
2、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要求的手续比公证处更多更严格。
3、去法院诉讼,通过调解或者判决来确定继承权,例如您有兄弟姐妹,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再比如说父母,其中一人过世了,另一人还在世,对于过世的那位的遗产,您和在世的这位都是过世的那位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说父母都过世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当中还有人在世,那么您和他老人家同为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继承人,那大家必须商量好,或者按照遗嘱一人当原告,其他人当被告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顺利的办理房房屋过户了。
最有可能遇到麻烦的是独生子女!如果说继承权公证书无法顺利办理,只剩下诉讼的一个途径的时候,独生子女一个人很可能找不到诉讼的相对方,没有被告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立案,那么独生子女就只能居住而不能办理过户,所以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为了给孩子避免麻烦,趁着在世的时候确认一下继承权公证书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符不符合要求,如果已经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缺失,确定将来无法办理过户,最好在生前就把房屋过户给孩子。如果说对自己的养老保障不放心,可以跟孩子签个协议,或者等到居住权实施细则颁布以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候,让孩子给您设一个居住权,那就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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