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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暮东流青山犹哭声(白水暮东流青山犹哭声的意思)

导语:“白水暮东流,青山犹哭声”:浅谈唐后期社会动荡下的两税法改革

前言

唐代后期,历经“安史之乱”的“洗礼”大量的百姓流离失所,各地藩王割据,地方势力日益强大,从唐初期一直延用的“租庸调制”显然已经不适合出现颓势的唐朝。“租庸调制”以土地为物质基础,以人头为单位进行税收,但是在唐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无地可耕种却负担着沉重的税收,地主豪强土地众多缴纳的税收对比于总资产来说属于九牛一毛,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百姓怨声载道,大量的贫民选择流窜逃亡,租庸调的税收手段弊端开始显现,统治阶级从最根本的原因着手改革,有了“两税法”的诞生。

“两税法”建立于公元前780年,本质上属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财政税收,其主要目的是为代替唐朝社会初建至唐后期一直延用的“租庸调制”产生的弊端,“租庸调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第一部税制要素较为齐全的国家类税法,以此为前提的基础上“两税法”的建立更加完善,也对当时的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

“租庸调制”溃败,财政税收被迫改革

公元前六百二十四年,唐高祖武德七年,唐朝确立了均田制度和租,庸,调法。主要内容为,成年男子或者达到国家服役年龄的男子,授予一顷田地进行耕种,有重大疾病的人减去百分之六十,在守寡中的人减去百分之七十,唐朝分给民众的田地中含有百分之二十作为可以子孙继承的田地称为永业田,永业田可以被买卖,剩余部分作为口分田,口分田不可继承需要归还给朝廷。

成年男丁每年需要向朝廷缴纳两石粟的租税,调指根据各地特产不同需要向朝廷缴纳绫,绢,布,为税。男丁还需每年给朝廷服二十天的徭役,如果不服役的则需朝廷收取佣,指每天缴纳三尺布或者绢代替服役。

另将旱涝灾害考虑在内适当的减免税收,以及按照百姓财产状况的不同划分三六九等,将百户人家计为一里,每五里计为一乡,四户人家计为一邻,四邻计为一保,在城市中居住的群众称之为坊,在乡野中居住的群众称之为村,拿朝廷供奉的人家不准许和普通百姓争取利益,工商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军等,同时国家每三年编一次户籍。“租庸调制”是唐朝初期建立的一部比较完善的国家税收制度,但是其最重要的前提是土地的国有制,朝廷是土地掌控的主体部分并且对于土地具有强的干预能力才能有效实施。

建立“租庸调制”法后,随着唐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被赋予了特殊的商品属性,拥有经济实力的商人对土地进行买卖,成为地主,在封建社会以农耕为主,拥有大量的土地相当于掌握了重要的“生产资料”产生更多的财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可以持续发展,持有大量财富的地主势力渗透到朝廷内部,国家对于土地买卖的限制也会渐渐放松,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继续按照租庸调制的方法税收,拥有大量土地的人在人头基础上只需要付出很少一部分税收,统治阶级的财务状况就会日益困难,很快就会出现财政危机。

“做两税法,以一其名”被提出

唐朝中后期,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越发严重,大量的百姓失去土地却仍要缴纳赋税于是纷纷走上“逃户”之路,加之战乱频发,藩镇割据,各地为加大财政收入杂税越来越多,朝廷与地方上也产生财政的争夺现象,“租庸调制”的弊端开始显现。

大历十四年,唐朝的第九位皇帝李适(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上书建议德宗皇帝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两税法”在唐后期的主要改革内容是根据朝廷的总支出向地方规定纳税额度,加大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本次税法改革将本地人和外地人全部编入现居住地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定出户,夏天,秋天各缴税一次,夏天六月缴纳完毕,秋天十一月缴纳完毕,户税按照高低缴纳,户高的出钱多,户低的出钱少,地税则按照亩数多少征收,不定居的商贾则征收三十分之一,与定居的人基本均等。“两税法”的提出更像是唐后期为缓解土地兼并,贫富差距大,各地杂税林立,战争频发导致国库空虚的一项权宜之计。

“两税法”在建中元年开始在全国推行,持续到建中年间末两税收益就达到了1300多万。两税法的实行首先扩大了征收对象,相较于之前的税收制度,大批在官僚主义保护下享有免税权利的富户,地主全部需要按照居住地纳入户籍缴纳税收,扩大了唐朝当时的财政收入。在租庸调制崩坏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变得极其不稳定,“两税法”规定了税收的总额度均摊到各州,各县,使得财政有了保障。

“两税法”不再以丁,户为基准,而是采用资产,田亩的多少缴纳税收“以贫富为差”“据地出税,天下皆同”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沉重的赋税集中在耕种农民身上的压力,并且取消了两税以外所有的杂税,让当时比较尖锐的阶级矛盾得以缓和。

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割据较为严重,唐朝的中央统治力量被削弱出现了“户版不籍于天府,赋税不入于朝廷”的状况,两税法的推行消除了中央的财政紊乱,加强了朝廷的经济力量也打击了各地割据的地方势力,收回了因战争丧失的部分财权,为平息各地起义力量提供了物质支持。宗宪削平方镇之乱用的就是两税实施积累起来的财富,维护了中央的集权制度。

“两税法”对于推动唐后期的商业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两税改变了之前固定的以物品作为纳税主体的标准转而使用更方便的钱币为主,服徭役也改为以雇为主,农民的人身控制得到不同程度的放松。同时统治者也意识到商业活动的重要性,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思想在唐后期被弱化。

唐后期的农民为完成朝廷的赋税以及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失去土地的百姓也参与到商业经营中,又或者以出卖劳动力的方式维持生计。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以物易物,以物换钱,极大的刺激了当时的社会商业发展,为宋代繁荣的商业活动奠定了基础。

百弊丛生,“两税”未救大唐

“两税法”弊端开始显现,由于“两税法”制定及推行时间较为仓促,且相较于之前的税收制度有着较大的变化,导致很多细节问题无法细化。

两税规定户籍的重新统计就需要大量的时间完成,以及因各地土地的沃瘠状况不同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因地制宜的策略。

唐后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势力的矛盾根深蒂固且较为尖锐,两税改革有着制约地方势力恶性发展的因素,但是采用均摊的方法并没有对地方上的税率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地方上对于税户搜刮榨取的现象时有发生。

朝廷的羸弱,地方的强势在唐后期较为明显,缴纳税收的百姓成为朝廷与地方财利争夺的受害者,统治者阶级更是对于户籍的长期不更新,又在推行期间随意增加各类税赋,大批农民出逃的现象比租庸调制时期更加严重。

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往往是以农耕为根本,朝廷规定农民缴税需要兑换成货币的形式,但是唐朝并没有完善与之配套的货币体系,这样就会导致物价的飞涨,钱贵而物贱,百姓需要缴纳的税负就远远超出了以往的税负,商人就会大大从中获利,从根本上伤到了农耕基础,“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并不是夸张的说法。

之前的税收主要看从纳税人手中缴纳的钱数来规定朝廷的花销,但是“两税法”却以朝廷规定的额度去向百姓征税,这一项制度上,具体需要缴纳税收的上限是多少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朝廷向各州各县收取缴纳金额的多少则完全由朝廷决定。

各州各县根据朝廷提供的税收额度再分摊到各个村镇,最终沉重的赋税落到百姓头上,加之层层下来,为贪官污吏造就了有利条件。户籍的审核资产的调查跟不上发展速度,缴纳金额却按照最初的金额不变,导致众多资产改变的家庭无法负担沉重的赋税走上逃亡之路。

“两税法”的实施确实在短时间内使得大唐的经济复苏,但是唐后期,特别是历经安史之乱的大唐犹如一位垂垂老矣的老人,社会动荡不安,统治阶级贪污腐败严重,走向覆灭是必然现象。

结语

唐朝“两税法”的改革是随着社会发展均田制不再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而做出的一项财政税收的改变,土地兼并的情况在唐朝持续以久,虽然统治阶级多次下令禁止却仍然改变不了当前的窘况。

“两税法”推行之前土地属于封建统治者所有,两税之后相当于变相承认土地的私有制,进一步的使得土地兼并更加严重,也让土地的商品属性更加明显。为复苏国家经济“重农抑商”的思想弱化后,极大的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这也是唐朝在安史之乱后继续发展一百多年的主要原因。由于唐王朝后期,中央的统治变弱,并未给”两税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加之官场腐败较为严重,奢靡之风盛行,最终使得一个王朝走向了陨落。

参考文献

《新唐书.杨炎传》

《新唐书.德宗纪》

《白居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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