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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及如何处理)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补充确定期日的思考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及如何处理)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而发生实际工程项目没有可对应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此即所谓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确定方法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依法补充时必然涉及价款确定期日问题。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价款是订立合同时应约定但未约定的部分项目价款。民法典第511条第(二)项规定价款约定不明补充确定期日为订立合同时。从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看,合同的订立是过程,订立合同是订立过程之结果,订立合同时即合同成立时。施工合同成立时,通常可解释为“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惟经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施工合同,投标人要约内容之确定期日为投标截止日,招标人承诺并签订合同所达成合意内容是投标截止日的意思。此外,交易习惯上,投标截止日前28天作为因法律、物价变动而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基准日期,该日期实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要件“不可预见”之日期。根据当事人真意及交易习惯,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价款补充确定期日应为投标截止日或约定的基准日期。

工程变更缺项原因是工程变更而发生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2款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约定不明补充确定的期日为签订合同时。惟订立合同是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合同是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合同是相当于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施工合同变更或为单方法律行为如发包人依法变更工程,其成立时间为变更通知到达承包人时;或为双方协议变更,其成立时间为签订补充协议时。据此类推民法典511条第(二)项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约定不明补充确定的期日应为发包人变更通知到达承包人时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

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无法适用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定额的,交易习惯“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计价”。该计价方式即成本加酬金计价。成本加酬金计价当按实际履行时价格。因此,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补充确定期日当包括实际履行时。

综上,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价款约定不明补充确定期日,应为投标截止日或约定的基准日期;因工程变更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补充期日,应为发包人变更通知到达承包人时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采用成本加酬金方法确定的,其价款补充确定期日应为实际履行时。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补充确定期日的思考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