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与索赔(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的区别)
导语:浅议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
1、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含义和内容
(1)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特征
(1)工程签证的特征
①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②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2)工程索赔的特征
①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②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③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3、工程签证与施工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
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是不同的。在这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其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并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基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但工程签证最终不能违背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要求,它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
4、工程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场工程量计价签证人员对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淡薄。现场业主代表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有的对签证工作不够认真负责任,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某综合楼通风空调工程,原设计图纸通风管道为复合风管,后设计变更为镀锌钢板风管,但未说明保温层厚度,在办理现场签证中确认为30毫米,但实际抽查只有25毫米。
(2)现场计价签证人员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现场签证人员不了解定额费用组成,对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些签证把定额含量或清单包含的项目列入签证内容。
(3)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有的图纸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设计过于粗糙,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设计环节经济控制深度不够,难以进行多方案论证。设计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大量先施工,后出联系单现象,资料中反映设计人员仅作签名,无相关意见。
(4)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问题时,双方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手续,这就违背了签证时效性的有关要求。
5、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之间的关系。
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这两者是直接联系的,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针对不符合或违反合同条款的事件,并以合同条款作为最终判定的标准,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继续,是解决双方合同争执的一种方法。在撰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时完善合同有关条款,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合同形式予以细化,有利于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
6、结束语
处理好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加强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有利于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涉及价款事件,促进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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