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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范本(工程抵款房的危害)
导语:承包方视角下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三)
接上篇。
房企破产后,其作为发包方此前与承包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以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以下简称:工抵房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是现在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
从房企的破产管理人角度而言,为避免违反《破产法》第16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发生,管理人可能会主张解除或撤销相关的工抵房协议。
根据个案情况,管理人通常有四种方案主张解除或撤销工抵房协议:
1、适用《破产法》第18条,解除协议;
2、适用《破产法》第31条,认为不满一年签订且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协议;
3、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条,认为属于消费型买受人,解除协议;
4、适用《民法典》580条,认为法律上履行不能,解除协议。
如房企破产管理人通知解除或者撤销工抵房协议,且不认可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及对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建议: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承包方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以及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解除或者撤销不改变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作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点仍应当认定为协议签订时,而不以确认之诉提起之日作为行使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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