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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理重婚的政策界限是什么(认定和处理重婚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导语:认定和处理重婚的政策界限

认定和处理重婚的政策界限是什么(认定和处理重婚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社会生活中的重婚其形成原因是复杂的。因此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在认定和处理时应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已形成的重婚,因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和稳定社会关系的需要,原则上不告不理,承认其重婚关系有效;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则国家不主动干预,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根据有利于妇女、儿童和家庭稳定原则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二、新中国成立前夕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去台人员,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在大陆的婚姻没有解除又在台湾结婚而形成的重婚,法律上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注意区分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属于妨碍婚姻家庭犯罪。而婚姻法上的重婚行为比这要广泛得多,当然也包括重婚犯罪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一般重婚行为,如为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与人重婚、因不堪忍受配偶的虐待而外逃与人重婚、因严重自然灾害夫妻失散或为生活所迫而与人重婚等,因其主观恶性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也就不同,一般不按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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