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治监督的问题与方向有哪些(政府法制监督包括哪些)
导语:政府法治监督的问题与方向
蒋望 无极县委组织部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权力制约监督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如何制约和监督权力,不仅是国家治理进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党政建设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制的需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政府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外结合的政府法治监督体系,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法治监督体制,在实践中加大法治监督的力度。
我国政府法治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政府法治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政府法制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体制内监督的天然局限性。我国已经在行政权体制内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除了根据层级 负责制行政权力应当向上级负责之外,还设立有专门的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这种机制设计从组织上划分了行使 权力的主体和监督权力的主体。相对外部监督,体制内监督的优势在 于能对含有自由裁量和专业裁量的行政权力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监督。但是,其劣势也是明显的,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项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意味着行政监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天然就存在局限。
监督方式单一影响监督功能的发挥。监督方式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由于监督对象的多层次和监督过程的复杂性,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相互间可以交错并用。但是,从我国政府内部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的方式未能发挥整体作用,形式比较单一。比如,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中,主要采用的方式是事后监督,表现为揭弊纠错,查处违法办案;在经常、定期和不定期监督中,经常性的监督方式不被重视,甚至把这种方式排除在监督之外;在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中,一般监督方式往往被忽视,在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中,合理性监督方式则极少采用,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内部监督功能的发挥。
监督对象参差不齐损害监督严肃性作为监督的要素之一,监督对象是监督活动的客体,其构成十分复杂。我国政府内部监督的对象,从应然角度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又包括政府的各部门;既包括行政决策,又包括决策的执行;既包括外部行政,又包括内部行政;既包括行政管理的过程,又包括行政管理的结果;等等。总之,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全方位的。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内部监督的对象是不均衡的,未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发现,在政府内部监督的实践中,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机关较少;监督外部行为较多,监督内部行为较少;监督滥用权力较多,监督失职不作为较少;等等。凡此种种,已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和监督的权威,从而损害了监督的严肃性。
配套机制不健全增大监督结果判断难度。传统意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执行性等特征和属性。现代意义的行政权还具有服务性。政府法制监督直接结果就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多元化,扩大了行政权的自由裁量范围,这直接增加了判断合法性的难度。一方面,如果配套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政府法制监督将极易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政府权力的膨胀,监督权不能“忠实&34;履行职能的标准困难。
对于加强政府法治监督,应做到以下几点。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重心是行政执法监督。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主要活动。行政执法是把规则变为现实、把权力付诸实践、把利益落到实处的活动。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的政府法制监督,必然要以此为监督的重心。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说,它是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系列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引入责任制度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抑制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受到全方位的监控,无论是不履行职责,还是越权或滥用职权,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也就强化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感。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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