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比较(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
导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制度的现实冲突
从制度设计的功能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了未参加原诉的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这里的案外第三人只能是原审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
但是两种制度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主张撤销原生效裁判,是一个全新的诉讼(即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诉求重新进行审理);
2、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纠正原审中的错误,是对原审案件的继续审理,根据撤销的生效裁判处于的审级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在现实中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前提是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否则,无法启动再审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无此限制。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条件要比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宽松得多,而且还拥有审级利益,那么根据当事人趋利避害的诉讼技巧要求,当事人当然会选择更容易启动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例如,原生效裁判是二审判决,若案外第三人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起诉就行,原审法院就像新受理的案件一样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相当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还享有上诉权。而案外第三人若想提起再审,则要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等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那么上一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相当于二审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即不享有上诉权,也不得对再审判决再行申请再审。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已经取代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功能,而审判监督程序只剩下了原审当事人或原审第三人维护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救济程序,再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案外人提起再审审请实则属于空置的权利,有待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两种制度协调起来。
1、要么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保留,去掉审判监督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2、要么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删除,保留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包括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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