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导语: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 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对预约合同定的理解
第一,什么是预约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约定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将来订立的合同叫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或者预约合同。
第二,预约合同的性质
预约合同为独立合同,非从合同。
第三,预约合同的标的
预约合同的标的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
第四,预约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将来确定的期限内订立本约
第五,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要另行订立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是预约合同得到履行的结果。本约合同当事人可直接履行各自义务。
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也可以包括以上几种责任形式。
当事人就预约合同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的,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可以适用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理论和实务中已经形成共识,不存在问题。但对于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不支持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为:订立本约需要双方配合,需要双方都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 致,但如果违约方不配合,法院也无法强迫当事人配合订立本约。同时民法典580条规定有三种违约方可以拒绝履行的情形,其中要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即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支持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基于预约合同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继续履行。二是参考域外法的规定。三是部分案例可以由法院代替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可以强制执行。
三、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
如上,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而本约合同成立与本约合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因此预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与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对该问题更倾向于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大致相当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赔偿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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