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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原则和适用原则(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导语:法考:法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之间效力上的高低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之间无效力上的高低
(1)授权立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三步走: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同省级政府规章冲突时,省级人大常委会应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规定
(1)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区域内按照变通规定执行。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注意: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
(3)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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