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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

导语:国际私法的历史(5)——中世纪意大利法则 区别说时代

前面一截我们谈到,由于受到封建割据及法律的绝对属地原则的影响,国际私法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直到11世纪,这种状况才在意大利北部逐渐开始改观,这也是我们今天将要介绍的。

在西欧的经济漫长发展中,威尼斯等意大利北部城市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逐渐成为东西方交往的中心。(威尼斯是欧洲距离欧洲中心点最近的港口,日尔曼的商人和中东的商人通过这个地方实现经货物的交换,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使威尼斯、米兰、热那亚等城市逐渐成为独立的城邦国家,近代意义的大学也在这一地区诞生,为国际私法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在这一时期,这些城邦国家普遍使用的是罗马法,但在各城邦内部,又有各自的特别法——“法则”。而法则在有些地方又与罗马法相异,为化解这一冲突,在罗马法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础上,基本上均适用各城邦自己的法则。而由于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优先使用各城邦自己的法律(属地原则),导致在a城邦签订的交易合同,到了另外的b城邦,合同不予承认失效的问题,此种情况,对于城邦之间的贸易交往十分不便,而要解决这一矛盾,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为化解这种冲突,一开始,人们将这种任务交给“注释法学派”学者身上。而“注释法学派”学者则将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放在了《查士丁尼法典》上,不过由于罗马帝国时期,并不存在12世纪意大利这种城邦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均适用罗马法,所以“注释法学派”始终没有找到解决办法,只能靠歪解《查士丁尼法典》来勉强应付这种冲突。

为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后期注释法学派”应运而生,取代了“注释法学派”。

“后期注释法学派”通过将逻辑推理和辨证方法引入法律研究,注重实际,灵活解释发展罗马法,有效解决了这种矛盾冲突。

其中最富盛名的当为巴托鲁斯(他是博洛尼亚大学的教授,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两项重要原则,具有重要作用:

①罗马法具有普世效力,适用所有地域的人

②法则不应仅仅只有属人限制,还应该有属物限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则的“人法”和“物法”的概念。

关于人的法则是属人的,人法不仅适用制定者的地域内部的本国公民,还应该适用于去往他国的本国公民。同理,异邦人,则由他本国的法律制约,本国法律不适用他。而物法则采用属地方式,不具备域外效力。

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采用辨证分析与法律逻辑推理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来解决跨城邦的民事法律冲突,这标志着以间接调整方法为手段的国际私法就此诞生。这种方法,也就是我们的标题“法则区别说”,这种方法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促进了贸易和经济的增长,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不过“法则区别说”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具有重要的缺陷,在进入16世纪后,被人文主义法学派激烈批判,但其划时代的意义,还是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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