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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区别和联系)

导语: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区别

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两种方式,其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存在以下区别:

一、启动执行的原因不同

申请执行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提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而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执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移送执行依法院职权启动。

二、执行的期限不同

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移送执行的期限没有限制。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常见事由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庭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不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申请。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四、适用的执行根据范围不同

移送执行的适用范围是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而申请执行的适用范围是移送执行之外的其他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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