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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导语:「问答220」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为表见代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较为原则,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所以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表见代理有两个构成要件: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2、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3、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4、如果相对人有过错,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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