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中教育法律法规背诵口诀(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导语: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②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给予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刑事法律责任
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大班的小明拿石头把邻居家的玻璃打碎了,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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