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民法典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导语:《民法典》:担保合同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需要担保的, 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除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外, 其他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因此, 担保合同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则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最高抵押权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无过错,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过错, 或二者均有过错。例如债务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 欺诈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此时,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人和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 例如, 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明知抵押物为法律禁止抵押的标的物的情况下, 仍然订立抵押合同。此时,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 2(上限), 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责任,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而定。
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 担保人无过错。主合同的无效过错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 无论主合同的无效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或者双方过错导致, 如果担保人无过错, 则担保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仍然提供担保, 放任合同无效的后果产生, 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损害了交易安全。因此, 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 3。具体承担多少, 则应当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而定。即使担保人有过错向债权人承担了责任, 但担保人的根本目的仍在于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追偿权或求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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