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条件如何认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如何认定为违建)
导语:房屋交付条件如何认定?
交房时间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不仅仅关系着购房者在何时能够收房和办理入住,还关系着逾期交房开发商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除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外,还需要在交房前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向购房者交房?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起点,满足交房条件后向购房者实际交房之日是逾期交房的终点时间。那么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需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经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的底线条件,且不可约定排除适用。
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人提供两书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两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拒接接收房屋的,应认定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卖人承担”。①
依据该观点,出卖人在交房时提供两书是其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属于交房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如果购房者明知没有两书而仍然收房,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权利。因为住宅工程各项保修期限均有法律规定,即便开发商没有提供也不影响开发商的保修义务。
综上,交房需要满足一表两书的条件。建筑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购房者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因此属于强制性义务。而两书仅与购房者自身权益相关,允许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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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第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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