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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约定股东除名(公司章程能不能规定股东退出机制)

导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能否规定由董事会对股东除名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能否约定股东除名(公司章程能不能规定股东退出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的规定,有权作出股东除名决议的机构是公司股东会。若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对股东除名作出决议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该规定或者决议无效。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已对股东除名决议的有权作出机构明确规定为股东会,若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将此项权利交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行使,均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同时,如果允许由董事会行使除名股东的权力,也使法律的该项规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2、股东会体现的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而且是按照表决权比例作出的决议,而董事会决议体现的是依据“一人一票”原则而作出的多数董事的意见。股东资格的解除是涉及股东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关乎公司股东的最核心权利。由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恰如其分。

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其他股东来讲属于根本性的违约,对公司须承担继续出资或者返还出资的义务,对其他股东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应为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据此,其股东资格的解除与否也应由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代表公司作出决定。

基于以上分析,公司章程无权规定由董事会对股东除名作出决议,股东会也无权决议将股东除名的权力授权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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