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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解决哪些问题(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
导语: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庭前会议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加速诉讼程序的进程,促进当事人和解、调解。
庭前会议举行的时间是答辩期满至开庭审理前,一般由法官或合议庭主持,根据案情需要,合议庭可以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涵盖了证据交换的内容。除证据交换的内容外,庭前会议还有以下功能: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相应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反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独立请求,决定调查取证、启动鉴定程序、勘验以及进行证据保全,归纳争议焦点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庭前会议中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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