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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导语: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中,行为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人称为本人,又称为受益人。所谓“无因”,即是指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该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无法律上的义务。所谓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例如,依据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人在履行相关赡养、抚养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无合同上的义务。例如,当事人之间基于委托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则属于“有因”的管理。

2,行为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事务为构成要件。管理事务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即便管理人不知道本人的具体身份,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阳台上的花属于他人,管理人在下雨时将其搬进房屋,管理人不知道本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也称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它是指管理人具有通过管理活动为他人谋利,或将管理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管理意思为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在判断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时,通常要求在管理行为发生时,大体上知道事务属于他人。

4,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构成适法无因管理,应当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为前提,这就要求管理人在从事管理事务时,如果知道本人的存在,而且可以联系到本人,则应当与本人联系,以确定本人是否愿意由他人管理其事务。如果本人事先已经明示了其事务管理的方法、管理的期限等,且管理人了解本人的这一意思,则管理人不应当违背本人的这一意思管理其事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时,虽然没有得到本人的允许,但不仅不构成侵权,管理人反而可以依法向本人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实际上肯定了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是说,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了合理的费用,则其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合理的费用包括两种:第一,必要的费用,即因为事务管理而必须要支出的费用。例如,因收留他人走散了的耕牛而支出的饲养费。判断费用是否必要,应依社会一般人完成相同管理行为所需支出的费用为标准。另外,必要费用的返还也可以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害的赔偿。第二,有益的费用,即虽然不是必要的费用,但属于有益于被管理人的费用。例如,在收留迷路的儿童时,为其支出的教育费用。对于上述两项费用,管理人都有权请求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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