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
导语:法律知识普及: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永不能再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理由基础是:既判的事实,应 当视为真实,因而产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继承了这一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条规定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但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新民诉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细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中对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如何理解呢?
1 . 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
2 . 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起诉时相同。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范畴。
总结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事”仍有争议,在认定后诉案件是否与前诉案件构成“一事”时可借鉴已有裁判案例,但最终还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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