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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的程序是什么(死刑核准的程序包括)

导语:死刑核准的程序

死刑核准的程序是什么(死刑核准的程序包括)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新增加了两个条款:

第238条对于有核准权的法院如何处理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第239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该做的工作,即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且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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