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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是民法典的新变化吗)

导语:每日学点民法典之宣告失踪

民法典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是民法典的新变化吗)

一、法律条款:《民法典》第四十条-四十五条

二、法律规定:

1.申请失踪主体: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近亲属,有代位继承权的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因此申请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有债权债务合伙关系的法人主体。但被申请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宣告失踪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失去音讯之日起。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自然人失踪,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或有人但无代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人代管。

4.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变更:代管人应当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代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失踪人欠付税款、债务等费用,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如果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代管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5.失踪宣告的撤销及撤销后的财产处理: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后,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移交代管财产,并要求报告代管财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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