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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推进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何策略为何从出发(美国数字贸易协定)

导语:美方推进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何策略?为何从多边转向诸边?

一、美国制度合作策略转变的理论解释

针对要解决的问题:美国推进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何策略,为何从多边转向诸边?基于相关的国际谈判的博弈理论、诸边主义、小多边主义理论等,演绎美国制度合作策略从多边向诸边转变的一般理论。

(一)利益分歧、权力对比与国际谈判的结果

美国推动建设国际规则,达成国际协议的过程,也是进行国际谈判的过程。在国际谈判中,各方的互动本质是讨价还价的过程。讨价还价体现了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行为体的获益要以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为代价。

即使是为了促成合作的国际谈判,各方互动中也会讨价还价。与讨价还价不同,合作的结果是一方或多方行为体获益,同时没有一方行为体利益受损。但是,合作中会出现相对收益比较的问题,有相对收益比较就会有讨价还价。例如协调性合作问题中,各方都选择合作,但又都看重自己选择的标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收益最大,因而协调性合作具有重要的利益分配性含义。

正如费伦所指出的,无论涉及的议题领域是什么,国际合作的问题通常首先涉及利益分配问题的协调博弈,然后涉及执行问题的囚徒困境博弈。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受自身利益偏好驱使,理性的行为体寻求实现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结果。

由于在讨价还价的互动中,谈判各方不可能同时实现最有利的结果,各方的利益分歧和权力对比成为影响谈判结果的重要因素。谈判方利益分歧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谈判中讨价还价集合的大小。所谓讨价还价集合指的是谈判结果可能性的集合,该集合越大,达成谈判结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谈判方利益分歧较大意味着双方可妥协的利益较少,于是讨价还价集合较小,较难达成谈判结果。

相反,谈判方利益分歧较小的情况下,达成谈判结果的可能性较大。例如,在监管问题的协调博弈中,谈判方偏好的监管标准差距越大意味着规则的协调成本越大,谈判方因此更倾向坚持自身偏好的监管标准,达成监管协调的可能性就降低了。那么,如何确定国际谈判方的利益偏好,并进而确定它们之间的利益分歧吗?

采取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两步走”分析法。第一步从国内层面分析国家利益偏好的形成,第二步从国际互动层面分析谈判的结果。因此,利益偏好和权力的分布决定了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结果。其中,国内因素解释了国家利益偏好的形成,而不是国际谈判的结果。除了利益分歧,权力对比是另一影响谈判结果的重要因素。

根据达尔,权力指的是行为体A促使行为体B做它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也就是说,权力是能促使对方作出让步同时避免自己作出让步,以贯彻自身利益偏好的能力。决定讨价还价结果的权力被归类为强制性权力,即可以直接迫使对方改变行为或者塑造对方行动环境的能力。讨价还价过程中,行为体在考虑是否作出行为改变,以达成一定谈判结果时,需要对达成谈判结果与不达成结果,即初始状态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权衡。

初始状态是现状的持续,这种现状可能不会影响谈判方的利益;但也可能会损害谈判方的利益,例如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达成合作,环境危害会持续存在,并影响谈判方的利益;而这种影响也可能是不均匀的,即对一些谈判方的影响较大。因此,接受、满意初始状态的谈判方不愿意作出让步,而比较不满意初始状态的谈判方愿意做出较大让步,前者就有了更大的讨价还价权力。

从这个角度看,讨价还价中,权力是促使初始现状更有利于自身,或更不利于对方的一种能力。国际实践中,行为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使初始现状有利于自身或不利于对方。第一种方式是强制,即通过对其他行为体施加或威胁施加成本,而使对方的初始现状变得不利。

当然,权力是相对的,实施强制手段的行为体也会受到其他行为体的强制。强制手段如威胁使用武力、实施经济制裁等。而实施这些强制手段的能力来源于物质性权利,如军事实力影响着行为体实施武力强制手段或经受住其他行为体施加的武力强制手段的能力。与强制手段相对应的是刺激,即通过提供一些激励措施,使达成谈判结果变得有利,而初始现状变得相对不利。

如通过提供经济援助,给予一定补偿措施,会影响行为体对达成谈判结果与初始状态的利弊权衡。同样,激励措施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性权力。第二种方式是具备外部选择。外部选择指的是行为体为实现谈判结果而具备的替代选择。于是,有外部选择的行为体更能接受不达成谈判结果的初始状态,因而在讨价还价中具备更大的权力,实现更有利的谈判结果。

例如,二〇〇三年在联合国安理会就推翻伊拉克萨达姆这一问题进行谈判时,美国具备单独行动的外部选择,因而也就具备了更多讨价还价的权力。和强制方式一样,外部选择影响讨价还价权力的关键在于:谈判各方外部选择的相对吸引力,外部选择更有吸引力的谈判有更多的权力。

行为体使初始现状有利于自身或不利于对方的第三种方式是议程设置。行为体通过在某一议题或领域设置议程,产生既成事实,使其他行为体被动应对。例如,当美国放松对航空业的管制时,其他国家不得不也放松管制以保持竞争力。权力的这三种表现方式在不同的议题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在经济贸易领域,影响国际谈判结果的权力资源包括一国的经济实力、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定贸易规则的能力。这三者分别对应强制、外部选择和议程设置这三种权力表现形式。其中,衡量经济实力的指标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科技水平、市场权力等。产业竞争力、科技水平等影响着一国在贸易出口中的竞争力。

市场权力则指的是“行为体内部市场的规模和多样性”。消费市场规模越大,市场对商品的吸引力就越大,进口国市场规模相对于出口国规模越大,公司越可能采取进口国管辖区的监管标准。同时,国家内部市场商品生产和消费的多样性越强,对其他国家出口或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依赖就越小,因而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较小。

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可被视为行为体在进行国际贸易谈判时的外部选择。签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多的国家在进行贸易谈判时有替代选择,可以有更多讨价还价的权力。除了经济实力和双边、区域贸易协定,国际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的权力资源还体现在制定贸易规则的能力上。行为体通过提出新的议题,制定新的规则,掌握制度性话语权,迫使其他行为体被动适应、接受新规则。

在谈判方权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的强权能够向弱势方施压:要么接受,要么放弃,虽然接受倾斜强权的协议会带来利益损失,但放弃的利益损失更严重。于是有更多权力的行为体能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为体作出让步,达成谈判结果。

而在权力差距不大或权力平衡的情况下,如行为体彼此能够向对方施加同等成本,或者都具备有同等吸引力的外部选择,尽管它们能够行使权力,但没有行为体能使其他行为体作出让步,改变政策,这就会导致谈判陷入停滞,不能达成谈判结果。

例如,在国际贸易谈判的进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归因于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权力优势。谈判针对发达国家感兴趣的深度一体化问题达成了协议,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做出了重大让步,以获得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和优惠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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