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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了事故谁负责(学生出了事故怎么处理)

导语:学生出事故,学校应担责?

首先列举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网友的观点

综合众多网友的看法,发现大多是从道德或人情或是公序良俗角度推定学校承担责任;所以此方面不再赘述,本文就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俗讲:就是学生在学校受到校内人的伤害,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侵权责任(健康权、名誉权等),但学校尽到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尽没尽到责任谁说了算呢?法律规定:由该教育机构自证,即机构不能说出自己尽到责任就判定它承担责任(1200条)。学生受到校外人侵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比方:歹徒跑了,补充责任是全部;歹徒被抓,把钱全付了,补充责任就是0)。逮到了还可以追偿。

根据这两点不难得出结论: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果侵害来自校外,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可以是0)

动动脑筋[奋斗]: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凤山中学的学生,点了外卖被教务管理人员按倒在地斥责。

如何评价呢?

参考:1、学校是应当履行保护学生健康的职责的,教务人员的行为粗暴是错的,但绝不能因而否定学校管理的正当性。

2、如果学生不服管理,学生吃外卖后住院了,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学校疏于管理,学生吃外卖住院,由外卖公司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大概率是0,除非外卖公司跑路了[捂脸])。

3、如果教务管理人员粗暴的行为如果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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