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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试用期间被警告处分(事业单位副科职位试用期期间受到警告处分的情形)

导语:事业单位副科职位试用期期间受到警告处分,能不能按期转正?

不管是机关单位的领导岗位,还是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期间受到警告处分,暂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明确到底是要继续任职,还是免去试任职务打回原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试用期干部主要区分为三类:

1.按期转正。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2.不能转正。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3.提前结束试用。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跟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尽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对照,但是不管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但凡在试用期期间受到警告处分,都不是一件好事,对于个人来说。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按照上述规定的话,事业单位副科试用期期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最多为合格等次。对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年度考核如果为合格可以按期转正。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结果。但实际上,在试用期期间受到坐实的警告处分,只能说明该同志在工作期间犯有错误,不适宜继续担任试用期职务。从组织用人的角度来看,没有极特殊情况,通常的结果只能取消试用期,提前结束试用职务,回到管理九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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