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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证未办婚礼悔婚(没领证但是举办了婚礼可以分开吗)

导语:未领证但举行了婚礼,事后女方“悔婚”,几十万的彩礼打水漂了?

王先生和夏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多的时间就订了婚,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这期间,王先生为张罗酒席的场地、菜品、烟酒饮料、婚庆、车队等前前后后支出了约35万元,并且还购买了钻戒、对戒给夏女士。

不料,“婚后”的美满生活仅持续了三天。由于对领证日期不能达成一致,夏女士跟王先生闹翻并回娘家。不论王先生和他的父母怎么好说歹说,夏女士死活不同意再一起生活,并提出分手,甚至扬言如果逼婚就要自杀。这让王先生伤透了心,双方关系彻底决裂,并最终闹到了法院。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夏女士返还彩礼。

法院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应当对给付彩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彩礼包括哪些?

叫钿(改口费)、两枚戒指属于彩礼;酒席支出、给被告亲戚的红包、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王先生给付夏女士的彩礼,并且王先生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

(一)不属于彩礼的部分如何返还

酒席支出、给夏女士亲戚的红包、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王先生给付夏女士的彩礼,并且王先生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对于酒席费用,王先生夏女士一致确认在结婚仪式当天,夏女士父母曾拿出10万元现金给原告方作为女方来宾的酒席费用,但王先生父母未收取而当场退回,该行为系王先生方不要求夏女士承担酒席费用的意思表示,王先生现在反悔,要求夏女士承担酒席费用,不予支持。

(二)属于彩礼的部分如何返还

另外,双方均确认夏女士收到了王先生父母给的叫钿14.6万元,而王先生亦收到了夏女士父母给的叫钿3.8万元,两笔款项相抵后为10.8万元。鉴于这部分礼金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确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为7.5万元。至于两枚戒指,因其均系王先生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夏女士的彩礼,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戒指的价值及意义,夏女士应当返还。

延伸阅读:

彩礼的历史演变:(一)周朝用玉帛俪皮,战国时开始使用金钱;(二)汉朝时用黄金作为主要聘礼;(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多用兽皮;(四)隋唐以后,聘礼种类开始变多,金银珠宝、绫罗绸缎、衣服首饰都可为聘礼,还新增了“棉絮”和“双石”,分别寓意夫妻情义绵长和双方坚定不移;(五)进入宋代,多以酒和绢缎为聘礼,同时开始流行为女方制作金饰品,如:金钏、金锭等,家庭情况不好的可以用白银打造;(六)明清时期,用金银首饰作为聘礼就更加普遍了。聘礼的数目具体没有定数,它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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