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对复印件的质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如何)
导语:庭审手记(二十一)||“复印件也应当质证”
编者按: 当事人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置于八类证据之首。 当事人在举证、质证中的说明、质疑、辩驳,涉及到案件事实的,也属于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 按照民诉法证据规则,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符合条件的证据复印件具有证明力。 在实践中,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如对方抗辩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可以通过发问方式,促使对方当事人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从而减少诉讼成本。 在诉讼中,不能拘泥于条条框框,要以道驭术,融会贯通。
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第一次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收集新证据甲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重审开庭时,甲公司提交十多组证据,均是复印件,与第一次起诉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且乙公司还是原来的诉讼代理人。
乙公司:在抗辩时认为甲公司属于重复起诉,在质证时也坚持此观点,且属于复印件,认为没有必要质证。
甲公司(请求法庭对乙公司发问被准许):甲公司第一次起诉时,你是乙公司诉讼代理人,对吗?
乙公司:是的,但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甲公司:这些证据在甲公司第一次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与本次诉讼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一样,还坚持原来的质证意见,对吗?
乙公司:已经质证过的证据,还坚持原来的意见。
甲公司:涉案工程的政府审计报告的原件,乙公司应当持有,对吗?
乙公司:应该有。
甲公司(针对对方这种错误的观点进行驳斥):审判长,对方代理人认为属于重复起诉,不予质证是错误的。原一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起诉,但二审法院已撤销原一审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足以说明甲公司提交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这是需要形式和实质审查的,这只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我方认为,对方应当质证,如不质证,则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甲方提交的证据尽管是复印件,比如政府审计报告,对方当事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全程参与了工程审计,持有涉案工程审计结算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政府审计报告。甲方只是实际施工人,没有该审计报告的原件,只是在原一审中获取的该证据的复印件。如乙方对审计报告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质证或者发表意见,此时甲方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审计报告的原件或者限期核实审计报告复印件是否真实,若对方以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这属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审判长同意甲公司代理人的观点,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且庭后核实甲公司提交的政府审计报告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案件,可能经过不同的诉讼程序或者多次起诉,有些证据原件可能由法院存档,在双方均持有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问方式让对方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者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同样,当己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即使对方提供复印件,也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发表质证意见,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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