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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有哪些(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解决)

导语: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有哪些(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变更争议问题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共同遗嘱也是实务中采取的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共同遗嘱的生效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通常由夫妻共同订立。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定位

根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规制继承的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共同遗嘱”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有违反遗嘱自由的嫌疑,但遗嘱公证实务中并未否定共同遗嘱的存在及效力。

三、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争议(一)共同遗嘱的生效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1、须反映夫妻的共同意愿;2、由于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故遗嘱的内容具有互相牵制性;3、遗嘱在形式上须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

夫妻间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与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如果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出现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另外一个遗嘱人尚未死亡的情况,遗嘱生效的时间就有了争议。

实务中观点较为鲜明,认为在其中一个遗嘱人死亡时,仅涉及该人利益的内容发生效力,也就是共同遗属部分生效,只有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共同遗嘱才整体有效。

另外,共同遗嘱的生效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共同遗嘱中的一方在制定遗嘱时已经失去了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这份遗嘱就不能生效。

(二)共同遗嘱的撤销、变更

由于共同遗嘱的核心主要在于:双方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所以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也存在着争议。若夫妻一方先死亡,在世的一方又是否有权撤销、变更这一遗嘱呢?

实务中偏向认定仍在世的一方,仅能够撤销、变更涉及其财产利益的部分,除非共同遗嘱中存在着不能够进行分割的共同意思。这样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是意思表示,又遵循了遗嘱自由原则。

综上所述,共同遗嘱的生效、撤销与变更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避免这些争议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了解,同时也需要在制定共同遗嘱时慎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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